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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2-22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常财税〔20086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苏财税〔2007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地税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转发 资源税 税额 调整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19印发

共印15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苏财税〔200710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转发  资源税 税额 调整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3月6印发

共印40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税〔2008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

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将盐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

二、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

三、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四、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五、本通知自20072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资源税 税额 调整 通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200            2007年1月3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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