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弥补农村金融功能缺陷,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试点期间各省辖市设立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不超过2个。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有限责任企业法人,属于“只贷不存”的非金融机构,只能依靠其资本金发放贷款,而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坚持服务“三农”、风险可控、市场运作、政府引导、积极稳妥的原则。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发放贷款,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跨县域经营,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试点期间不得从事委托贷款业务。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贷款用于支持“三农”的比例不得低于80%。(外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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