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财政动态 >> 本局动态 >> 内容
 
国家出台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发布日期:2008-07-10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明确自20086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要求按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计,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和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要提供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14楼 电话:(0519)85681812 联系信箱:sczjb@changzhou.gov.cn 网站地图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10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