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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9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4-01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常财综〔20099



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

基金项目目录(2009年)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辖区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9年)的通知》(苏财综〔2009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9年)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基金 项目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318日印发

共印300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苏财综〔20099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

项目目录(2009年)的通知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12号,见附件2)规定,我们重新编制了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9年)(以下简称江苏省基金目录,见附件1),并公布全省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苏省基金目录基金项目变动情况

(一)取消基金项目一项

根据国家规定,从20091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包括货物附加费、客票附加费)。

(二)新增基金项目一项

根据国家规定,我省原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县以下建制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转为政府性基金管理,并更名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江苏省基金目录中公布的15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是截止本通知发布时我省继续保留执行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期限、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通知发布后,凡未列入《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和江苏省基金目录公布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处理,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对于本通知发布后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统一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级、各部门要迅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和本通知的规定,认真进行对照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对超过规定标准的要坚决予以降低,对扩大范围的行为要予以纠正。同时,对于列入基金目录公布的项目,应规范管理,严禁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各级、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审批权限,凡需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四、本通知发布以后,《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8年)的通知》(苏财综〔2008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9年)

2.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二○○九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基金 项目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936日印发

共印240

 

 

财 政 部 文 件

 

财综〔200912



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

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的相关规定,现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081231日,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向社会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征收期限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200911日以后,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84号)规定,从20091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包括客运站场建设费、公路客运设施建设专用基金、公路货运发展建设基金、客货运输设施建设基金、客票附加费、货物附加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客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货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海南省征收的燃油附加费改为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

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下载:pdf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性基金管理。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规定,设立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附件: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点击打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基金 项目 目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360份       20092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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