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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信用担保行业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9-05-05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规范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的行为,促进我市信用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以政府投资为引导,开辟多元化担保资金的筹措渠道,鼓励、支持利用民间资本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或企业会员制互保机构,在全市逐步建立起多种模式并存的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二)建立全市性的政府监管体系,引导各类担保、再担保机构完善内部运行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机构之间分保、联保、再担保等业务合作机制,加强担保、再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增强担保能力,扩大担保领域,增加担保业务总量。

  (三)突出重点,采取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措施,鼓励担保、再担保机构扩大规模,做大做强。

  二、担保体系建设

  进一步完善担保体系,即以政府投资的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主体,民营投资和互助型信用担保机构为两翼,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一)健全市、辖市(区)两级国有担保、再担保网络

  1.建立市级再担保机构,首期注册资本为2亿元,根据发展情况,从财政每年安排的五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再追加投入,力争三年内市级再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以上。

  2.各辖市(区)2009年6月30日之前至少要具备一家国有参股或控股、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

  3.到2009年底,全市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担保机构达15家以上,注册资本突破10亿元,力争每年有所增加。

  (二)推进乡镇和民间投资壮大担保行业

  1.有条件的乡镇也要围绕产业集群、乡镇工业园区等建立担保机构。

  2.在促进现有民营担保机构做强做大的同时,鼓励更多的民间资本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或企业会员制互助担保机构。

  三、业务管理

  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坚持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

  (一)担保业务范围。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主要解决企业确因无足够资产抵押或无法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认可的保证人状况下的资金需求,具体包括: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科技专项资金贷款担保、信用证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担保和符合担保条件的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的信用担保等,并不断创新业务品种,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信用担保机构不得从事存、放款等银行业务。

  (二)担保期限。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属于“五大产业”中的企业项目担保贷款可适当延长担保期限。

  (三)担保、再担保费率。信用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原则上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为减轻企业负担,对经营正常、管理规范、信用较好的被担保企业,应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上应适当给予优惠,降低浮动幅度,少上浮或不上浮。再担保机构收取的再担保费,由再担保机构与担保机构根据共保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担保费总额的30%。

  (四)担保责任余额。信用担保机构应当控制对单个单位的担保责任余额。单个单位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担保资金的30%。

  (五)再担保的主要对象。担保机构对市委、市政府每年确定的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的企业进行的担保业务,可由市再担保机构进行再担保。市再担保机构也可为担保机构开展的其它担保业务进行再担保。

  (六)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用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并专款专用。

  (七)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内部的风险管理机制。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价制度和科学决策程序,加强对被担保方的内部评价审查,提高担保评价能力;建立对被担保方的监控机制,及时跟踪生产经营及资金使用情况;完善对被担保方的事前评价、事中监控和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担保机构和银行业的合作

  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平等、互利、诚实、自愿的基础上开展协作,相互推介担保项目,签订协作协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资本充足、经营规范、信用良好、担保能力强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各银行每年新增的中小企业贷款,20%以上必须是信用担保贷款。

  (一)双方应签订协作协议(签订协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协作银行”)。协作银行对已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担保公司,凭担保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与担保公司签订协作协议。协作协议应由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统一与担保机构签订,并分别报担保行业主管部门、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分局备案。协作协议有效期一年,到期须重新签订协作协议。

  (二)协作银行应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提供方便。根据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规模、信用记录、担保业务和代偿准备金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担保机构担保资金放大倍数并给予集中授信;对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的信用担保机构,可优先协作并适当增加授信规模。

  (三)贷款放大倍数。信用担保放大倍数控制在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资金的10倍之内,被评为AA级及AA级以上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应在8-10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被评为A级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应在7-8倍,最高不得超过8倍;被评为BBB级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应在5-6倍,最高不得超过6倍;被评为BB级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应在3-4倍,最高不得超过4倍。

  (四)信用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可共同对企业进行资信调查,审核确认借款人贷款、担保条件。担保生效后,双方须继续跟踪企业资金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加强贷后检查,督促企业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期偿还贷款。

  (五)当被担保对象不能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时,协作银行应及时通知担保机构,并共同组织催收。经催收后被担保人仍无法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担保机构须按双方约定期限实行代偿。

  (六)按照风险分散的原则,对担保贷款发生风险的分担比例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协商确定。由协作银行推荐给信用担保机构且达成担保合作关系的,应在协作协议中明确风险分担比例。

  (七)经协作银行审核,对连续三年经营正常、代偿及时、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可增加放大倍数。

  (八)当信用担保机构年度代偿损失总额达到担保资金总额的5%时,协作银行有权要求信用担保机构对担保条件、程序、方式等进行修订、调整。

  五、担保行业管理考核

  (一)强化备案管理制度。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办理和设立,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市担保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市担保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担保公司申报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条件符合后办理相关手续予以备案。市担保行业主管部门将定期根据已备案担保公司的内部管理、业务操作、为中小企业服务等情况进行逐年滚动管理。

  (二)严格准入门槛。凡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当年担保贷款额达公司注册资金的三倍以上,80%以上担保业务面向中小企业,按规定收取担保费用,有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经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评审确定后,可纳入享受国家、省、市担保专项资金扶持行列。

  (三)完善制度建设。担保和再担保机构要根据内部管理和机构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即《资金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担保业务操作制度》、《风险控制和防范制度》、《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制度规范担保业务行为。

  (四)加强信用建设。将全市中小企业纳税和企业法人的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收集整理,建立全市信用信息平合,实行信息共享,打造全市良好的信用环境。担保和再担保机构要重视自身信用建设,通过切实有效的手段,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履行与银行合作协议,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市担保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定期对担保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各相关银行金融机构根据担保、再担保机构不同的信用等级确定不同风险分担比例和担保贷款放大倍数,对信用级别在3B-以下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求限期整改,到期未能达标,吊销备案资格,不断提升担保全行业的信用水平。

  (五)加强队伍建设。担保和再担保机构要通过公开招聘、交流、培训等方式,不断提升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吸纳通金融、懂财务的专业人员,努力打造一支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职业道德好的专业化经营管理队伍。

  (六)加强行业考核。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定期向市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业务、财务状况等资料。市担保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对担保、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的服务、担保及收费等情况进行督查、考核、评审,确定被扶持对象。对全市服务中小企业业绩突出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将优先给予国家、省、市专项资金扶持,对违反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机构一律不予推荐申报和扶持。

  市信用担保行业协会要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担保行为,提高担保、再担保机构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切实维护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

  六、政策扶持

  (一)政府资金扶持。市、辖市(区)两级财政在每年财政预算中设立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

  市级财政扶持担保行业专项资金用于新设立担保机构及已设立担保机构补充资本奖励和担保余额增长补贴。

  辖市(区)财政担保专项资金用于辖市(区)担保公司增加注册资金及做大担保规模的奖励等方面。

  (二)实施规费减免。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凡纳入备案管理的担保公司,在担保业务开展过程中,工商部门免收登记费等相关费用;担保和反担保涉及到房屋、土地、设备、车辆、船舶等资产及其他权利的抵(质)押登记费、评估中介费,按有关收费标准最低限收费。

  (三)实行税收优惠。对纳入全国融资性担保体系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实行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七、组织领导

  (一)明确职责分工。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经贸、财政、人行、银监、工商、国税、地税、公安、房管、国土、海关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全市信用担保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经贸部门作为担保行业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和落实加快全市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并进行考核,协调解决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负责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的建立、监管,参与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制定和管理;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要支持担保、再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调双方关系;税务部门负责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公安、工商、国土、房管、海关等部门负责担保和反担保事项中收费标准的落实,简化手续,缩短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二)强化督查考核

  市政府每年将信用担保工作作为辖市(区)和相关部门的重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考核,对在全市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担保业务开展业绩好的担保公司以及与担保公司配合较好,对地方经济发展支持力度大的金融机构予以表彰,对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工作组织不力、运行不畅的辖市(区),以及此意见落实不到位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八、其他

  本意见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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