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财建〔2009〕25号 常环计〔2009〕29号
各辖区财政局、环保局:
为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对我市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的推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江苏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常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常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
2.常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doc(点击下载)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环保局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
常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级各类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资金使用的最大效益,促进我市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的开展,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江苏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保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每年予以安排,具体来源为:一是由市环保机构依法征收的、纳入市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市级排污费收入;二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污染防治资金;三是市级环保机构依法收缴的环保罚没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四是其他来源。
第三条 环保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批复下达资金补助项目的支出计划预算、参与项目库管理和项目的审查、日常财政财务管理的检查与监督、对项目进度及资金拨付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市环保局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论证和项目库管理,会同市财政局进行项目审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就项目完工后,设备设施运行及环境效益的评价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各辖区环保局和财政局配合市环保局和财政局对扶持项目实施管理。
第四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1.符合国家和省环保政策和环保专项规划,符合市政府对环保事业发展的有关要求。
2.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和公共财政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3.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原则。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示范性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工业污染源防治项目。
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用于区域性的污染防治项目,主要指我市太湖流域、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酸雨污染防治项目,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核安全与辐射污染防治项目,固体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循环经济、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支持在化工、轻工、冶金、纺织、医药、电力、建材等行业建立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4.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和生态保护项目。主要指国家、省和市级规划的湿地保护、生物物种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项目。
5.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示范项目。主要指乡镇环保规划、农村面源和分散点源污染防治试点、示范项目的引导奖励。
6.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主要指流域和区域性污染源监控和污染事故预警系统、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环境信息管理系统等环境监管能力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7.环保政策研究项目。主要指市级环保战略、政策、规划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制订,流域和区域性重大环境问题调查、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及环境管理技术研究制订项目。
8.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环保项目。
9.根据省有关规定,安排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经市财政局审核,主要用于项目库及项目管理网络建设和维护,组织、申报、专家评审费用,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绩效评价费用等。
第六条 列入国家、省和市环保重点规划的项目及已落实自筹资金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环保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用、环保机器设备和材料的购置等费用、环保科技工艺的研发费用。
环保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和经费支出:
1.项目单位的人员开支、公用经费补助及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2.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置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3.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或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
4.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不支持的或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
第七条 市环保局每年根据国家、省和市宏观政策、环保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环保专项资金预算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结合地方财政状况以及国家宏观政策方向等对年度环保专项资金预算建议进行全面审核,确定年度环保资金预算。市环保局据此研究制定市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于每年4月左右发布。环保专项资金按照隶属关系以项目形式申报申请。
项目申报组织单位为各级环保、财政部门。项目申报单位为市管的,直接向市环保局申报。项目申报单位为各区的,根据其隶属关系,通过区环保部门向市环保局进行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机构、企事业单位。
2.申报单位近一年来原则未因有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而受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并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和环保罚款。
3.申报单位具有较好的资金财务和经营状况,具有较好的资信等级、配套资金筹措能力和项目实施能力。
4.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或已具备开工条件。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单位应报送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采用A4纸张制作,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配有封面和目录。其中《常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以word文档格式制作电子稿同时上报(详见附件2,电子文稿可从市环保局网站下载取得)。
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有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属于重点污染源治理、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示范工程项目,须附经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方案。
属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须提供环保科技项目设计书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专利证书、技术委托方合作协议、技术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证明文件等材料)复印件。
属于区域性污染防治和重大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重点自然生态工程建设和生态修复保护项目须附报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评估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
属于环境科研项目的,需按照《常州市环境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3.项目配套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属于辖区的项目还需要辖区财政部门证明文件。
4.项目最新进展情况,属于辖区的项目还需要辖区环保部门证明文件。
5.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事业单位上年度决算报表。
6.项目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7.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申报单位认为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补充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省和地方有关规划的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产品照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银行信用证明、项目或技术评估意见等。
第十一条 由区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对符合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条件的申报项目提出具体预审意见,并按规定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市环保局。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时间
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原则上全年均可申报,一般受理时间为每年的4月到10月间。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程序为:
1.项目初审。市环保局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对项目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将通过初审的重大项目提交中介机构进行专家评估。中介机构由市环保局商市财政局确定。
2.专家评估。中介机构建立评审专家库,专家有关信息纳入专家库并进行动态维护和管理。由市环保局组织中介机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集中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评估。涉及清洁生产项目的请市经贸委参与进行技术评估。请财务专家对使用环保专项资金单位及申报项目进行财务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3.项目库管理。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和完善市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符合环保专项资金申报条件、通过专家评估的项目纳入市级项目库,对项目入库、入选资助名单、项目实施进度、竣工验收、绩效评价、后续支持实施全过程动态维护和管理。
4.选择确定重点资助项目。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轻重缓急和专家评审结果排序,确定拟重点资助的项目,并进行实地勘查,确定年度重点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金额,经环保局相应网站公示一周后,由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联合行文下达,一般采用“补助”、“定额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扶持。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环保部门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关单位提供的证明文件、签订的《资金使用合同》等对资助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经建处会同市环保局计财处具体负责环保专项资金的日常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1.根据项目的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资金使用计划一般为项目完成前期、进入工程施工,凭施工合同、开工许可等材料由财政直接拨付30%;通过项目中期检查,凭中期检查意见书拨付50%;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凭验收合格意见书拨付20%。补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分期拨款,而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拨付。
2.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好资金使用的跟踪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使用行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应监督项目实施(承担)单位建立专门档案,完整归集项目财务、会计资料。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实施的,财政部门应指定其中一个主要单位进行归口管理,集中核算。
3.实行项目竣工决算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承担)单位应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及时编报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4.项目实施完成后,环保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对项目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属于重点污染源治理、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示范工程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自项目投入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需提交《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工作报告》、《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验收监测报告》和《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等验收材料。
属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需提交《项目工作报告》、《项目技术报告》、《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监测分析报告》和《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等验收评审材料。
第十六条 逐步建立项目年度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年终,各级环保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承担)单位及时报送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项目验收后,环保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承担)单位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完成情况、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情况,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将据此逐步建立项目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资助项目的实施,还接受国家、省和市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资金使用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项目未启动实施,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如期竣工,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原技术方案的效果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收回资金,从次年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环保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区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须对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配套资金落实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监管,积极开展跟踪问效,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如发现违反规定,审查不严,监管不力,虚报、截留、挪用环保专项资金等情况,一经查实,从次年起,一年内取消该地区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专家组专家须严格评审项目,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徇私舞弊。如发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从次年起,两年内不得再次入选专家库。
第二十一条 各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经办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常州市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常财建〔2005〕29号)和《常州市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常环计〔2005〕20号、常财建〔2005〕4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各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所属单位在受理环保专项资金申报、审批、资金拨付等各环节,不得向项目申报(承担)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国家级、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问题按部、省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辖区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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