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内容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信息化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9-21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 信 息 办

 

常财预〔200914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信息化建设

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中办发〔200611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意见》(苏政发〔20052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数字常州”的决策,为加快全市信息化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现将《常州市市级信息化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信息化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信息办

二○○九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信息化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91印发

共印110

附件:

常州市市级信息化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信息化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根据《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中办发〔200611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意见》(苏政发〔20052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数字常州”的决策,设立常州市市级信息化建设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和规范引导资金管理,发挥资金引导作用和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引导信息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及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统筹规划、科学评审、突出重点、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以确保引导资金规范、高效和安全使用。

第四条 引导资金由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确定引导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扶持重点,统一接受项目申报,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发文公布。市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管理和审核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和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问效。

二、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属于引导和奖励性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引导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支持信息资源共享和公益性开发利用项目。

(二)支持基础性、公共性和服务民生的信息化工程及试点、示范项目建设。

(三)引导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项目。

(四)对软件产业、信息服务产业“常州十强企业”予以奖励,对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电子政务内容保障考评前列单位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信息化政策法规研究,发展规划及重大项目调研论证、专家评审咨询等,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引导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助和奖励方式进行资助。同一单位、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项目补助。对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点项目,可视情况分年度给予支持。

三、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凡申报引导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参照《常州市级部门年度投资信息化项目申报和全过程管理指南》(常信办〔200614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信息化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八条 辖市、区项目,由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信息化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市直项目直接上报市信息化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对申请引导资金计划的项目单位实地考察,对需资助的项目进行初审后,组织信息化专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 市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资助引导项目和金额并予以公示,根据公示结果下达引导资金项目安排计划。

第十一条 对市级项目,市财政局直接将引导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对辖市(区)项目,市财政局将资金计划下达辖市、区财政局,由其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并负责监督管理

四、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列入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

第十三条 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于次年上半年对引导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等进行专项检查,实行跟踪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和项目完成的进度。凡不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没有组织实施或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实施情况较差的单位,将停止拨付或收回引导资金。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做出处理

五、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起一个月后生效。原《常州市推进信息化建设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意见》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14楼 电话:(0519)85681812 联系信箱:sczjb@changzhou.gov.cn 网站地图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10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