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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贯彻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9-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 州 市 物 价 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价费〔200955

常财综〔200914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贯彻普通高校

毕业生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121号、苏财综〔200922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财政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收费 优惠 通知

常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9428印发

  印:庄海云            校  对:严海峰               共印50

 

江 苏 省 物 价 局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苏价费[2009]121

苏财综[2009]22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普通高校

毕业生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尽快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规定,促进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就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收费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请抓紧组织贯彻落实。 

一、各级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等部门及高校面向应届毕业生开展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就业服务活动,免收人才交流(招聘)活动门票费、求职登记费、介绍成功(个人被荐成功)服务费、跨省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服务费、微机信息资料查询服务费、自愿委托保存档案费(档案委托保管费)。 

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免收工本费;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 

三、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因家庭困难贷款或领取助学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高校毕业生,凭相关证明免收报名费、体检费。 

四、工商管理、税务、卫生、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经贸、教育等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继续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08]64号)有关规定,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ОО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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