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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 市财政局常州市振兴五大产业信用担保扶持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2-31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常州市振兴五大产业信用担保扶持政策操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常州市振兴五大产业信用担保扶持政策操作办法

  市经贸委 市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五大产业发展,突破企业融资瓶颈,决定对为五大产业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担保机构进行政策扶持,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金类型

  (一)设立“五大产业信用担保奖励资金”。对担保机构为解决五大产业企业融资需求发生的担保业务予以奖励。

  (二)设立“五大产业信用担保补贴资金”。对为五大产业企业融资担保发生的代偿予以适当补贴。

  二、适用对象、条件及范围

  (一)适用对象

  在我市注册、经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参与信用等级评定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异地在常担保机构。

  (二)适用条件

  担保机构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融资担保业务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60%以上,年担保日均余额达到实收资本年日均余额2倍以上;异地在常担保机构年担保日均余额达到6000万元以上,且融资担保业务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60%以上。

  (三)适用范围

  20092011年期间担保机构为列入五大产业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

  三、奖励补贴标准

  (一)五大产业信用担保奖励

  对为五大产业企业提供的信用担保额,按照年担保日均余额不高于1.5%的比例予以奖励。对单户担保机构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五大产业信用担保补贴

  1.担保费补助。为降低五大产业企业的融资成本,信用担保机构对受保企业收取的年担保费率在0.6%—1%之间的,按1%的年担保费率给予补助。

  2.风险代偿补贴。对信用担保机构为五大产业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如果出现风险代偿,根据最终实际代偿损失,予以30%的补贴。对单户担保机构年度风险代偿补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四、资金来源

  由市级财政从“振兴五大产业”专项扶持资金中用于成立再担保公司的1亿元资金转入,市财政专户储存。

  五、组织管理及相关规定

  由市经贸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担保奖励、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资金拨付和对担保机构的业务考核、监督检查工作。

  (一)申请担保奖励和担保费补助的程序和要求

  1.每年1月底前,各担保机构向市经贸委申报上一年度为五大产业企业信用担保奖励资金和担保费补助资金。

  2.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担保奖励、担保费补助的初步意见,报市振兴五大产业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市财政局负责担保奖励和担保费补助资金的拨付。

  3.申请材料主要包括:(1)担保奖励和担保费补助的书面申请;(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4)增资证明文件;(5)与有关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

  (二)申报风险代偿补贴的程序和规定

  1.按担保代偿金额的15%先予补贴。担保机构为五大产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如果发生代偿,在进入法律程序并经法院第一次裁定后,担保机构提出代偿补贴申请,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按代偿金额的15%先予补贴。申报代偿补贴的材料主要包括:(1)代偿补贴申请报告;(2)法院第一次裁定书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尽责责任书”;(4)所代偿的担保合同;(5)风险控制措施;(6)担保调查、审核、跟踪的相关文件;(7)银行要求担保机构代偿的函;(8)担保机构代偿凭证;(9)银行出具的已代偿证明;(10)代偿原因说明。

  2.对补贴总额按实际代偿损失的30%进行清算。每年1月底前,各担保机构向市经贸委申报上一年度为五大产业企业担保代偿剩余补贴部分。担保代偿在采取所有可能的追偿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后,由担保机构提出清算申请,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对实际代偿损失进行审核,报市振兴五大产业领导小组审定,对补贴总额按实际代偿损失的30%进行清算。实际代偿损失额=担保额-被担保企业已还贷款额-反担保物变现金额-担保保证金(包括关联方偿付额)。清算申请的材料主要包括:(1)清算申请报告;(2)代偿追偿措施和追偿结果说明;(3)有关法律依据(参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4)抵押物的处置情况。

  3.代偿损失的追偿管理要求。担保机构对发生代偿并得到15%补贴的每笔担保业务,要加强代偿损失的追偿工作,并及时进行补贴的清算。年度终了后,要及时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报送追偿工作进展情况。如两年内未完成追偿工作的,必须每季度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报送追偿工作最新进展情况并说明原因。如担保机构先前获得的风险代偿补贴超出最终实际代偿损失的30%,超出部分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返还市财政局。

  4.以下情形担保代偿损失不属于本办法的补贴范围:

  (1)担保业务与五大产业企业无关的;

  (2)担保项目未设定合理反担保措施的;

  (3)风险控制工作失误的,担保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在风险控制过程中有明显失职、徇私行为的;

  (4)在担保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和违反担保机构《章程》的。

  六、其它事项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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