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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申报省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引导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7-03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苏财企(200961

 

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87号文件)精神,为便于各市、县尽快按要求申报有关项目,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的条件、范围和要求

1、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目前已经省政府批准的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要求。

2、申报项目的企业必须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审批的项目主体和实施主体必须一致。

3、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中规定的上缴税收是指2008年度上缴税收。200811以后注册成立的新办企业,需在办法附件2表的备注栏里填写20091-6月的上缴税收。在建项目须提供项目正式建成投产后的上缴税收预计数,但仍需达到规定的上缴税收要求。企业上缴税收数额须提供国(地)税或财政等部门的证明材料或其它可以佐证的证明材料。

4、申报项目的企业2008年上缴税收的数量和增幅须同时满足要求。对技术水平高、产业带动效果好的企业,如果税收增幅达不到标准,按项目的重要性以及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度,予以适当放宽。镇江市及所属市、县以及高淳县、溧水县比照苏中地区上缴税收规定执行。

二、专项资金支持的类别和内容

1、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对自有资金用于购置技术设备及兼并重组项目视同贷款予以贴息。

2、贴息项目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补贴。对用于项目建设的流动资金贷款视同项目贷款予以补贴,但须提供新上项目的投入总量,包括银行贷款、自有资金以及项目建设中的土建及设备购置等有关数字和情况说明。

3、项目实施期限为2008101开始,第一期项目截至2009630止,第二期项目实施期限截至20091130止。

三、项目申报时间

第一期项目上报截止时间为2009725,第二批项目上报截止时间仍为20091130

四、其它事项

1、对2009年申报并已确定支持的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国家重大产业项目,不得重复上报。

2、上市公司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3、第一期和第二期项目申报数量不得调剂,请严格按文件要求执行。

4、项目单位2008年度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审计报告原件。

5、项目投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项目环保和土地批准手续、项目资金来源、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达产效益等)。

6、申报企业将上述审计报告等材料和办法中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整理齐全后装订成册(A4纸规格)。各市、县财政部门申请文件(文件后附办法附件2表和政府审核意见)连同企业项目材料(各一式两份)上报省财政厅,其中各市、县财政部门申请文件和办法附件2表同时上传至江苏省财政企业网。

本次项目布置和申报时间紧迫,请各市、县财政部门做好有关文件精神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加强与本地区其他主管部门的配合,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有关项目的筛选情况,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地区项目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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