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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9-04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区财政局、经贸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

    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既是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也是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做好我市的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根据江苏省财政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建〔2009〕122号)、《关于转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9〕123号),我们制定了《常州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常州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2.常州市家电以旧换新销售(回收)网点名单(第一批)(点击下载)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经贸委     常州市环保局

    常州市工商局      常州市质监局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国税局       常州市地税局

二○○九年九月二日

 附件1:

常州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江苏省财政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建〔2009〕122号)、《关于转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9〕12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废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二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简便、高效、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三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本省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本省户口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交售废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废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中标的家电回收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收购的废旧家电交售给指定拆解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

    第五条 补贴标准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按财政部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省财政将会同省经贸委将根据各地废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并预拨补贴资金。各地财政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在每年4月8日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三章 实施流程

    第七条 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和销售企业由省经贸等相关部门按《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以招标方式分批确定(第一批名单已确定,详见附件2,以后上市经贸委网站查询)。拆解处理企业按《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从省内现有处理企业中选定(第一批我市无入选企业,以后上市经贸委网站查询)。中标家电回收和销售企业所属回收、销售网点,必须到所在地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回收企业操作流程

    (一)回收预约

    回收企业在相关商场、媒体、网络等公布各类联系方式,

    同时设有电话、网络在线咨询,提供相关政策、交售程序等咨询。

    (二)废旧家电回收

    1.废旧家电回收方式:一是上门回收旧家电,回收企业根据电话、网络预约信息,派单上门收取以旧换新家电。二是门店回收废旧家电,回收企业门店应设立家电以旧换专柜,以便于客户(包括单位和个人,下同)携带废旧家电前来交售。

    2.回收企业服务人员要求:回收企业上门(门店)服务人员应佩戴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字样的工作牌以便客户识别,同时出示工作证件,且使用礼貌用语;要提供家电以旧换新交售流程说明、五类家电回收指导价格、以旧换新补贴标准。

    3.回收价格的确定和支付:废旧家电回收执行物价部门确定的回收价格(详见市物价局网),回收企业上门(门店)服务人员现场给付废旧家电回收金额,并开具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并在半个工作日内将回收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为“系统”)。

    4.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回收联,由回收企业保存;第二联:拆解联,由拆解企业保存;第三联:销售联,由销售企业保存),由回收企业服务人员填写,其内容必须三联套写,逐条填写,字迹工整;凭证填写完毕后由回收人员收回第一联(作为回收企业录入系统的依据)和第二联(随废旧家电一并交付拆解企业,并作为拆解企业录入系统的依据和申领垫付资金的凭证),第三联交给废旧家电交售客户(作为购买新家电享受补贴凭证,并作为销售企业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系统的依据和申领垫付资金的凭证)。

    (三)交售废旧家电

    回收企业应对回收的废旧家电按五类产品进行分类存储,存储场地要符合环保要求,确保回收的废旧家电不重新流入市场,并将所回收的废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同时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二联一一对应交付给拆解企业。

    第九条 交售废旧家电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电视机:外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

    2.空调: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

    3.冰箱: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

    4.洗衣机: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等主要部件齐全;

    5.电脑: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齐全;

    第十条 销售企业操作流程

    1.检验凭证:客户可到任意一家中标家电销售企业购买补贴范围内任一品种新家电。选定补贴范围内新家电后,客户要向销售企业出具以旧换新凭证和交售废旧家电时登记的身份证件或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销售企业在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中检查客户所出示的以旧换新凭证是否已由回收企业录入系统、是否已申领过补贴,以此判定该凭证是否有效。

    2.客户填表:销售企业打印《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并指导客户在表上签字。

    3.补贴成交:销售企业要按销售价格向客户开具发票,按照新家电的销售价格减去补贴数额后收取货款,补贴金额不超过规定上限,并复印发票以便后期领取补贴,要及时准确地将销售新家电的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4.领取补贴: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复印件、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后,每十五天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垫付的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拆解企业操作流程

    1.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废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企业进行拆解处理,拆解企业核对回收企业交付的旧家电及其对应的以旧换新凭证第二联,旧家电主要部件齐全,实物与凭证中的相关编号相符的在系统中进行确认。

    2.拆解企业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根据系统确认数据以及财政部门相关运输补贴标准(由财政部另行制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费补贴,并取得回收企业开具的发票。

    3.拆解企业逐月整理运费补贴申报表和以旧换新凭证,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核后,每月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和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机构,抽调专门人员,负责本级家电以旧换新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保障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各级财政要安排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四条 各级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以旧换新凭证发放的管理,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旧家电流入市场,咨询监督电话:12369。

    第十六条 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新家电和废旧家电回收价格监督,督促企业公布废旧家电的回收价格,新家电按规定实行明码实价,咨询监督电话:12358。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各级质监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咨询监督电话:12365。

    第十九条 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税收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宣传部门要做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家电回收、销售和拆解企业要严格执行家电以旧换新有关政策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借机抬价、故意压价,严禁以次充好、弄虚作假,严禁虚开以旧换新回收凭证,严禁骗取国家补贴资金,严禁回收废旧家电再流入市场。相关职能部门要按职责,严肃查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8月20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经贸委、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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