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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专员办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3-07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财税〔2010〕3号 


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专员办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专员办《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苏财税〔2009〕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专员办《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苏财税〔2009〕46号)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国税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转发 财政 资源 增值税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2月25日印发

共印15份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苏财税〔2009〕46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转发 财政 资源 增值税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9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170份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税〔2009〕1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发布后,各地陆续反映一些垃圾发电和资源综合利用水泥适用政策问题。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二)项“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的规定,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

二、将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调整为:

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1.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三、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财政 资源 增值税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200份       2009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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