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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8-13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常财规〔20103

 


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常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安监局

二○一○年八月五日

主题词: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085印发

共印30

附件:

常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基础性投入,有效保障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重大隐患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常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常发〔200731号)和市政府《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常政发〔200894号)的有关精神,设立常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用于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应急救援和技术进步等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具体来源为: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安全生产项目资金;

(二)市安全生产部门依法收缴的非税收入留用部分;

(三)安全生产技改专项资金;

(四)其他来源。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安监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批复下达资金支出计划以及日常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参与项目审查和管理,对项目进度及资金拨付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市安监局主要负责资金年度预算的编报、执行以及日常财务管理和监督,确定年度项目申报条件,组织项目申报、论证和管理,会同市财政局进行项目审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检查,组织完工项目的验证。

第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管理,坚持量入为出,实行专款专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建立专账核算制度,滚动使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安监局监管监察基础建设、应急救援、安全技术进步引导及考评奖励等。具体使用范围:

(一)安全生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及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建设与维护;

(二)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救援的一般性装备建设;

(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及演练;

(四)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和技术改造引导;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考核和安全文化建设;

(六)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执法人员奖励;

(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专家检查和事故调查;

(八)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九)安全生产隐患有奖举报;

(十)其他用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支出。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的支持采取补助的方式。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时,由市安监局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用款申请,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办理拨款手续。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涉及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和技术改造引导等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申报、评审制度。

市级项目申报单位直接向市安监局申报;辖市(区)级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其隶属关系,通过辖市(区)安监局向市安监局申报。

第九条 市安监局负责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支持项目申报条件,并于每年的4月底前在网上公布,组织项目申报。

第十条 项目评审程序

1.辖市(区)安监局、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对符合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条件的申报项目提出具体预审意见,并按规定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市安监局;

2.市安监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对申报项目组织评审,并视情况组织专家会审;

3.选择确定重点资金资助项目。市安监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轻重缓急确定年度重点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经公示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安监局联合行文下达。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项目下达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安监局每年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建议。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结合专项资金来源情况对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建议进行全面审核,确定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并予以批复。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安全生产补助资金,作为专项应付款反映,并按照企业、行政或者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安监局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日常财务实施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账核算;

2.根据项目的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3.做好资金使用的跟踪管理工作;

4.项目实施完成后,市安监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对项目组织验收。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市、区安监局和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或因管理不善、损失浪费,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设计方案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辖市、区安监局、财政局项目审查不严、监管不力,发生项目实施单位虚报、截留、挪用资金等情况的,取消该地区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95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安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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