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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残疾人助学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8-1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残联:

  现将《常州市残疾人助学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残疾人助学工作实施细则》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常州市残疾人助学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残疾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残疾青少年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帮助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对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发放教育专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残发〔2010〕60号、苏财社〔2010〕107号)、《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10〕14号)、《常州市残疾学生及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实行补助和奖励办法(试行)》(常财社〔2009〕29号、常残〔2009〕39号)、关于印发《常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财教〔2010〕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理顺关系,便于操作,按就高原则享受补贴和优惠,不得重复享受,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教育专项补贴

  第二条 省补贴对象、标准

  (一)省补贴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高中阶段《学生证》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含在特教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前三年的学生)。

  2、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生证》的大学在读残疾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

  (二)补贴标准

  省级财政按高中阶段每生每学年1000元,高校每生每学年1500元标准补助。

  第三条 发放方式

  (一)省财政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对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发放教育专项补贴。各辖市、区残联应于每年10月底前一次性将补贴经费直接发放给残疾学生或其监护人。

  (二)资金列支:由省财政承担。

  第四条 审批程序

  各辖市、区残联审核后据实填写《常州市高中阶段残疾学生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4)、《常州市全日制高等院校残疾学生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7),于每年10月15日前连同电子表格一并报市残联审批。

第三章 盲生及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补助

  第五条 补助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特殊教育学院和高等职业教育学院的大专以上残疾学生。

  (二)具有本市户籍,因本地条件限制而在外地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盲生。

  (三)具有本市户籍,低保家庭中父、母(或直接抚养人)是残疾人的高中生、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

  (四)在本市各类成人高校就读且取得毕业文凭的残疾学生。

  第六条 补助、奖励标准

  (一)低保家庭中父、母(或直接抚养人)是残疾人的就读于全日制大专以上的学生,每生每学年补贴 1000 元;低保家庭中的就读于全日制大专以上的残疾学生,每生每学年补贴 1500 元。

  (二)低保家庭中父、母(或直接抚养人)是残疾人的高中阶段学生每生每学年补贴 600 元。

  (三)在外地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的盲生每生每学年补贴 2000元,低保家庭的盲生每生每学年增加 1000 元。

  (四)在本市各类成人高校就读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2500元。

  (五)资金列支:按常财社〔2009〕29号、常残〔2009〕39号文件执行,市、区两级各承担50%,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的经费自行解决。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由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向户籍所在地残联提出申请,并据实填写《常州市残疾人助学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户口本、残疾人证、学生证或就读学校证明,或大学录取通知书),所在乡镇(街道)残联、区残联审核签署意见后于9月15日前报市残联审批。(第二、三章均可适用)2009年以后在本市各类成人高校就读且毕业的残疾学生,填写《常州市残疾人助学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携带个人《残疾证》《毕业证》等原件到所在辖区残联领取奖励。

  第八条 审批程序

  各辖市、区于10月15日前汇总上报《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盲生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2)、《常州市低保家庭盲生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3)、《常州市残疾人低保家庭高中生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6)、《常州市残疾人低保家庭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生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8)、《常州市低保家庭高等院校残疾学生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9)、《常州市成人高校毕业残疾学生奖励申请汇总表》(附件10),市残联批准后,为全日制高校、高级中等学校和义务教育阶段盲校生办理年度资助金手续。

第四章 高中阶段、中等职业教育残疾学生免收学费

  第九条 扶助对象

  (一)补贴对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疾人证》并接受高中阶段全日制教育的残疾学生。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疾人证》并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全日制一、二、三年级在校残疾学生。

  第十条 扶助内容

  (一)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收学费教育。

  (二)中等职业教育阶段一、二、三学年实施免费教育。

  (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残疾学生,还应优先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收住宿费等方式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扶助方式

  (一)各辖市、区残联做好政策宣传、落实工作。

  (二)高中阶段残疾学生、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全日制一、二、三年级在校残疾学生于开学时携带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有效证件去学校报名,免收学费。

  各辖市、区于10月15日前将《常州市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学费汇总表》(附件5)报市残联教就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凡有与本实施细则所涉及内容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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