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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1-08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及武进区、新北区财政局、农林(业)局: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7〕229号、苏林计〔2007〕94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常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常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市级生态公益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江苏省生态公益林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7〕229号、苏林计〔2007〕9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市级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市级补偿基金”)。市级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市级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补助。使用和管理市级补偿基金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辖市(区)级财政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地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补助。

  第四条 市级补偿基金补偿范围是经市级区划界定时所确定的生态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 补偿标准和对象

  第五条 市级补偿基金补助标准根据市级财政的财力,由当年预算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上年的补助标准。市级补偿基金全额用于市级生态公益林的管护等开支(以下简称管护支出)。市级组织开展的市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宣传、监管、培训、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辖市(区)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以下简称市控支出),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另行确定。

  第六条 市级补偿基金的补助对象,按资金的不同用途、林权权属和经营管理主体不同确定。

  (一)管护支出的补助对象

  市级生态公益林的补助对象为相应的林场、苗圃等国有林业单位或乡(镇)、村集体、集体林场等集体单位及其根据管护合同确定的管护人员。管护支出开支范围是:管护人员购买劳务(支出比例不得低于管护支出的50%)、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市控支出的补助对象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

  第七条 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核定获得管护支出的人员数,管护支出实行定额管理,对国有林场的人员安排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八条 辖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为保护、管理生态公益林所需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检查验收等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市级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九条 辖市(区)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5月1日之前提出当年市级补偿基金申请报告,联合行文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农委。上报的内容包括:市级补偿基金申请报告、森林防火计划、当年林区道路维护计划、上年度市级补偿基金支出使用情况(见附件1)、生态公益林管护情况以及公共管护情况总结等。

  第十条 市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市级生态公益林面积及当年补助标准,将市级补偿基金的管护支出下达辖市(区)。

  第十一条 辖市(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市级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资金拨付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有条件的应在金融部门建卡,将管护支出直接发放到个人手里,确保兑现。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市级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国有林场、村集体和集体林场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市级补偿基金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公益林管护责任制。林业主管部门要与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村集体和集体林场以及其他行业和个人(以下称管护单位和个人)等签订市级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附件3)。管护单位要与林农或承包人签订市级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附件4)。

  第十三条 管护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合同执行一年期满后,辖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对市级生态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由所在单位或集体考核,群众评议,对符合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全额兑现劳务费或管护费,并续签合同。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不予支付其劳务费或管护费,并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脱离管护任务随意切块下达资金,也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对上年度市级生态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占用、乱砍滥伐、森林火灾和林业病虫害发生及控制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于每年5月1日之前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农委(附件2)。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各辖市(区)核查的基础上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当年安排资金的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上报被征占用或已无法恢复的市级生态公益林,市财政将从下年度停拨市级补偿基金,相应调整用于其他已经区划界定的市级生态公益林。

  第十七条 因监管不力造成市级生态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市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按面积直接扣减其下年度市级补偿基金,并责令其纠正或采取补救性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级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市级补偿基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辖市(区)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解释。

  附件:1-4(点击打开)

             1. 市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支出情况总结表

        2. 国家、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表

        3. 市级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A)

        4. 市级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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