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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2-06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逐步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标准》,我们研究制定了《常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卫生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常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试行)

  为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逐步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常州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组织管理、服务数量、服务质量以及群众受益等方面的考核,建立以公益性质为导向、以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核心、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奖惩机制,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服务职能,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积极性,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原则。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质,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绩效分配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挂钩。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科学合理地确定考核内容与方法,综合评价,合理量化。考核程序、内容和标准要向被考核对象公开,并及时公布考核结果。

  (三)坚持质量和效率并重原则。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重点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效率和任务完成质量。

  (四)坚持考核结果的导向作用。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相结合,以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考核内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社会评价等。

  四、考核方法

  (一)考核对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二)考核主体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以辖市(区)为单位,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实施。村卫生室和非独立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考核工作由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其业务隶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市级考核由市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抽查的形式进行。

  (三)考核程序

  1、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社等部门每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11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2、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社等部门于次年1季度对辖市(区)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复核比例不少于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总数的20%,复核结果将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五、考核结果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实行百分制, 90分及以上者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考核得分比,比例为实际得分除以80

  考核结果作为核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财政补助经费的依据,并与单位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和职务任免挂钩。对考核结果合格以上的,政府核定的补助总量全额补助;考核不合格的,按政府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补助额。扣减的资金可用于对考核优秀的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对所在地区考核均为优秀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次年追加绩效工资总量。

  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进行整改。

  六、工作要求

  各辖市(区)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组织,完善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方式,提高考核质量。鼓励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参与考核或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确定专人负责,严肃考核纪律,严禁弄虚作假,确保考核过程和结果客观公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追缴经费,并依照财政部《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考核办法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执行。

  附件: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标准(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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