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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担保机构扶持奖励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2-15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区财政局、经信局,各有关担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改革创新试点的若干意见》(常发〔2007〕22号)及《关于兑现2009年度担保机构奖励及完善现行扶持政策请示的批复》(常政办〔2010441号办文单)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扶持奖励,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设立担保机构扶持奖励金。市级财政预算内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对担保机构的扶持奖励,奖励资金的兑现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实行总额控制。

  二、扶持奖励对象。在我市市区注册登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含外地来常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分支机构)及工程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无严重违规失信不良记录;

  2.按市财政局、经信委要求准确、及时上报业务、财务情况等资料;

  3.年度考核合格。

  三、奖励扶持范围和标准。

  (一)鼓励各类资本投资设立担保机构及补充资本。对新设或补充注册资本后达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总额为50万元;新设或补充注册资本后达2亿元(含)以上的,奖励总额为100万元。以上奖励按照担保日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日均余额的倍数分步兑现,具体为:担保日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日均余额1倍后兑现奖励总额的30%;担保日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日均余额2倍后再兑现奖励总额的30%;担保日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日均余额3倍后再兑现奖励总额的40%

  (二)对在市区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业务奖励。年担保日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日均余额3倍以上的担保机构,对担保日均余额超过3倍以上的部分给予不高于0.5%的补贴,对超过5倍以上的部分给予不高于1%的补贴。同时,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担保机构,年单户业务量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担保机构,年单户业务量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年单户业务量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三)鼓励外地担保机构来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对担保日均余额超过2亿元以上的部分给予不高于0.5%的补贴,年单户业务量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四)对工程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实行定额奖励。对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年担保日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日均余额5倍(含)以上的,给予定额奖励30万元。

  (五)引导鼓励担保机构支持科技创新。对担保机构为市区科技项目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其业务量奖励标准按“一核八园”担保政策执行,奖励资金在“一核八园”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业务奖励限于为常州市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服务。

  (七)对获得国家、省同一类型财政担保补贴的担保机构,扣除国家、省财政补贴后统筹安排市级奖励补贴。

  四、奖励资金申请与拨付程序。凡申请奖励资金的担保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日均余额计算表》及增资验资报告书等有关材料。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对有关资料审核后,核定奖励金额,以文件形式下达奖励单位名单及金额。担保机构凭文件到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新设及补充资本奖励应计入担保机构的资本公积,业务奖励用于充实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奖励资金用途,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缴已拨资金,并暂停享受补助资格三年,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担保机构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市财政局将定期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掌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跟踪评价资金的使用效果。

  七、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常财外金〔2007〕7号文同时废止。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经信委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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