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业务工作 >> 内容
 
关于报送2010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1-15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苏省2010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申报工作于日前开始,常州地区的申报工作于2010121日结束。请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在此之前将评审材料、评审费等资料报市财政局会计处。

申报和评审条件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附件:1.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 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3.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管理规则(试行)

 

                             常州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1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正高级会计师

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苏财会〔201049

 

各省辖市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经商省职称办同意,现将我省2010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2010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范围为省内企事业单位。凡20091231日前符合《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均可申报。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

1、符合《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的申报人,可向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申报人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中还须提供申报人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产规模、职工人数、收支情况等)和组织架构的介绍,并有单位证明。

2、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接到本人申请后,应对照《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及单位基本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复核。并按本单位申报职称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决定是否同意推荐。

3、申报期间,各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手续完备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退回;对不符合规定程序的材料应通知申报人限期补正。

4、各市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整理汇总符合申报条件人员信息资料,填制《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报市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将经审核确认后的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向社会公示。

5、各市财政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填写《申报材料审核表》随同申报人材料、市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资料、申报人公示情况说明及《委托评审函》,报省财政厅。

6、有主管部门的省级单位,应将申报人公示结果及申报材料上报省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主管部门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将所属单位中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的申报人资料,统一填制《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省财政厅。

无主管部门的省级单位,由本单位将申报人的公示结果、申报材料及被推荐人基本情况填制《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上述各类表式详见苏财会〔20078号文件附件),一并报省财政厅。

破格申报人的材料在上报和公示时应特别说明。

7、申报人单位在推荐申报人前,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申报人姓名及有关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8、市财政部门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对委托评审的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核、公示和推荐工作,做到材料真实、齐全,手续完备。

三、申报时间。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于129日前将所属申报材料送达我厅会计处(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812室),逾期不再受理。联系人:周婧;电话:025-83633206

四、评审方式。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采用评审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最终由执行评委会根据申报人综合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五、收费标准。按《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200262号、苏财综〔200261号)文件执行,每份材料收取评审及面试和论文鉴定费500元。

《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87号)、《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管理规则(试行)》(苏财会〔20078号)可登录江苏省财政厅网站(http://www.jscz.gov.cn)“会计管理”栏目中查询,需要填报的相关附表可在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2

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精通会计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及时掌握国内外财会理论研究和发展最新动态;精通会计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主持一个地区(部门、系统)、大中型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经历;能够承担和完成省()级重大研究课题,在制定研究方案、解决关键问题、撰写专题报告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有较高的专业分析水平、职业判断能力和解决会计实务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参与本行业或单位管理决策,取得显著的成绩;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著作;有指导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从事会计专业并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年度或任期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或禁止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等情节特别严重者,或因有《会计法》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所列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禁止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以上,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会计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及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最新动态,对会计专业理论有深入的研究,能利用研究成果解决本专业工作中重要或关键的疑难问题。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指导一个以上大中型企业或市(厅)级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解决实务工作中关键性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二)作为本专业学科带头人,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研究项目1项以上;

(三)担任较大规模会计中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和指导会计中介机构承担企业集团、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业务,解决所从事业务中重大疑难问题。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参与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大中型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经济决策、加强财务会计管理,有效提高单位经济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业绩突出,得到省主管部门或市以上财政部门认可或推广(需要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二)国家级或省(部)级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者)(需提供个人奖励证书)。

(三)主持过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清算等方案拟定,提出的建议、措施或方案得到有效实施且效果显著(由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实施效果证明);

(四)主持或为主参与本地区经济改革,建立现代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实施后效果明显;或为主参与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强化经济核算和管理,使本单位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国或省同行业先进水平,并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五)取得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评估师资格证书后,从事会计中介业务10年以上,在本专业技术领域有重大创新和突破,为本地区(省)行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由省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六)直接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问题或偷税、走私案件的检查,或接受司法部门的委托,对疑难复杂经济案件进行司法鉴定,在对案件的定性、处理中起到关键作用,获得市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嘉奖(或立功)以上的奖励(需要提供奖励证书)。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20万字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4篇(其中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一条 与本条件中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附录

 

一、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取得学历(或学位)相关专业:指统计、审计、经济等专业。

2.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3.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4.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5.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6.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7.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8.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9.了解:知其大意。

10.重大研究成果:指对国家或本地区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11.研究成果奖:指国家级、省部级会计或相近专业的研究成果奖。

[FX:PAGE]

12.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是对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本人专业工作情况的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13.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14.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手册、论文集、增刊等不在此列。

二、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l项以上含1项,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省级以上含省级,市级以上含市级等。

2.本条件中“市级”均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3.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后参加本专业工作起计算至申报评审前一年年底止(以周年计算)。对于后续学历获得者,若为全脱产学习的,应将全脱产学习时间扣除。

4.任职资历年限: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以周年计算)。

 

附件3

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管理规则(试行)

苏财会〔20078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各项措施,公平、公正地选拔和评价高级会计人才,建立程序规范、制度健全,职责明确、管理有效的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机制,根据省职称办《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附件1),并征得省级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同意特制定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管理规则。

本规则规范的范围包括组织会计专业高级资格申报、审核、评审全过程。涉及申报人和申报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市以下(包括市)人事职称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评委。

申报人指在江苏省境内从事会计及会计相关工作,符合有关条件并已报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的人员。

二、申报

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及时公开高级会计师申报、评审条件以及申报程序、申报时间和具体要求。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实行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申报人符合《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以下简称《条件》)(附件2)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手续齐全,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规范,申报程序符合规定。

 (一)申报

1、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可以向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申报人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照《条件》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及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对审核项目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按本单位申报职称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决定是否同意推荐。

(二)受理

1、申报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受理人员负责对申报材料手续完备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退回;对不符合规定程序的材料应限期办齐手续后送达,过时不再受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上报人,受理人员填写《申报材料审核表》(附件3-1)随同申报人材料一并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2、市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整理汇总符合申报条件人员信息资料,填制《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附件3-2),报市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的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附件3-3)向社会公示。

3、市财政部门将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申报人资料、申报人公示情况说明、《委托评审函》(附件4)按规定的程序报省财政厅(附件3)

4、有主管部门的省级单位应将申报人公示结果及申报材料上报省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主管部门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将所属单位中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的申报人资料,统一填制《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附件3-2),并按规定的要求(附件5)报省财政厅。

无主管部门的省级单位由本单位将被推荐人基本情况填制《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附件3-2),并按规定的要求(附件5)报省财政厅。

5、外省或部属等非本省辖区内单位会计人员需要我省会计专业高评委评高级会计师职称的,应向省级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办妥有关委托手续后,连同以上应提供的资料,送省财政厅受理。

破格申报人的材料在上报和公示时应特别说明。

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对各市及省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的申报人资料进行审核,及时受理符合申报程序、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申报人资料。

(三)公示

    1、申报人单位在推荐申报人前,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申报人姓名及有关情况(附件5-1,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2、市财政部门公示经过市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符合申报条件人员姓名等基本情况(附件3-3),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3、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公示经初审并报省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姓名和单位及其他相关信息资料,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应如实填写各项资料,并要求材料齐全、手续完备、装订规范:

1、不需要装订的资料

1)《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附件6),一式3份;

2)《江苏省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附件7),一式20份;

3)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一张(背面写上单位及姓名);

4)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撰写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论文、论著或译著的原件。

2、需要装订的资料及要求

1)会计从业资格、学历、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证书、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证。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职称计算机考核等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财政部门受理后退回原件;

2)本人签名的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报告;

3)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的获奖情况,反映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有关材料、证明、财会管理或应用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及推广情况,本人签名,单位人事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核、盖章并由审核人签字。

申报人提供的反映其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材料在本行业、本系统或县(含县)以上范围推广应用的,该证明材料还应有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或相应的政府管理部门(如财政、国资、证券等部门)核实盖章,并由核实人签字。

申报人提供的复印件应由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核实盖章并由核实人签字。其中各市申报人的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证书,高级会计师考试证书、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还应有财政部门核实人签字。

将需要装订的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写《送评材料目录》(附件8),编上页码,连同不需装订的材料一并装入档案盒(附件9)

(五)省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市财政部门应提供的资料

1)省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应提供《关于报送    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的报告》(附件5)及其附件

2)市财政部门应提供《关于报送          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的报告》(附件3)及其附件。

三、评审管理

公示期满,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提交给评审委员会。保证评审过程符合规定程序,客观、公正、公平评价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

(一)评审政策

1、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制定统一的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政策,明确审核评审标准;

2、组织参加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审核评审的专家评委学习评审政策,统一审核评审标准;

3、建立评委评审政策协调制度,协调、统一评审中需要进一步明确或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二)评审工作要求

1、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高级会计师评审。评审可实行集中评审与分散评审、单项评审与综合评审相结合灵活的评审与组织形式;

2、按规定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参与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评审工作的评议专家和执行评委;

3、填报《评审委员会活动申报表》(附件1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批表》(附件11-1),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评审工作分评议阶段和执行评委会会议阶段:在集中评审工作期间,应由不同的评议专家向评委会提交对评审材料的审核、复核、评审意见,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1)评议工作阶段,可根据情况将评议专家分成若干小组进行评议。审核人员和复核人员应分别独立评价评审材料,在《评审考核意见表》(附件12)上表达意见并签名;复核人意见与审核人意见不一致的,应说明不一致的理由并签名,不得更改他人的意见。

2)执行评委会会议阶段,参加执行评委会会议的评委应对经过评议的材料进行审核,表达意见并签名;意见与评议阶段不一致的,应说明不一致的理由,不得更改他人的意见;召开评委会会议,由执行评委在高级会计专业职务评委会表决表上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执行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包括三分之二)的为通过。

(三)评审工作纪律

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制定《评委评审工作纪律》(附件13),规范专家评委纪律要求。宣读评审工作纪律,与专家评委签订《评审纪律承诺书》(附件14),明确职责。

(四)公示

评审会议结束后,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将通过评审人员的单位和姓名公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专家评委的产生

(一)江苏省高级会计师评审专家库的建立

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考虑新老评委搭配及地区、行业等因素从会计理论界、实务界推荐、选拔若干名高级会计专家报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建立江苏省高级会计师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任期三年。

(二)评议专家及执行评委的产生

[FX:PAGE]

评审工作开始前,根据当年申报材料数量,按随机原则产生本次评议专家及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执行评委,并报省级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五、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工作要求

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就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中涉及的评审标准、审核和评审、申报材料的管理、评委及执行评委的产生以及评审组织工作全过程予以规范,明确组织工作人员纪律,并根据规范要求对参加审核评审的工作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

(一)分组分工

组织评议阶段和执行评委会会议阶段评审工作的负责人应由不同的人员担任。评审组织工作应设标准组、审核组、综合材料组。

(二)工作职责

1、标准组:负责评审政策、标准的解释,并形成书面材料(附件1516);召开评委协调会议,研究专家评委提出的需要集体讨论的问题,明确评委协调会议确定的标准。

2、审核组:负责组织专家评委审核、评审工作,收集专家评委在审核过程中提出的需要集体讨论和研究的意见,核查专家评委提出对申报材料的复查意见(附件17),保证专家评委审核过程中申报及审核材料的安全完整,维护评审工作秩序;

3、综合材料组:负责评审材料的收发、登记、管理和保密工作,及时记录专家评委意见,并统计汇总《审核、复核、评审结果一览表》(附件18)。按回避及随机原则发放申报和审核材料,并记录《评审材料发放表》(附件19)、《审核材料发放表》(附件20);

投票统计和复核、唱票与监票为两组不相容岗位,分别由不同的工作人员承担。

六、后续管理

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及时向省级人事职称主管部门通报评审情况并做好各项后续管理工作。

(一)后续管理工作

1、将公示通过的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和电子文档及时报省级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2、公告省级人事职称主管部门确认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名单;

3、填写评委会评审意见,加盖相应印章,办理资格证书;

4、整理相关工作底稿和申报人资料一并归档。

5、公告领取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和退回申报人材料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退回材料;

(二)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

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归档的文件资料:

1、《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2、《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

3、《评审政策协调意见表》;

4、《评审纪律承诺书》;

5、《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

6、《申报材料意见表》;

7、《评审考核意见表》;

8、《高级会计专业职务评委会表决表》;

9、《审核、复核、评审结果一览表》;

各市财政部门应将报送省财政厅的文件其及附件资料等归档保管。其他单位按人事档案管理要求保管相关资料。

在申报、评审及公示期间有人民来信或其他方式反映申报人有关申报问题的,组织评审管理单位联合申报人所在市财政和人事部门或主管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共同调查核实后按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1、《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略)

2、《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略)

3、《关于报送          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的报告》

3-1、《申报材料审核表》(略)

3-2、《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

3-3、《      市高级会计师申报人员情况公示一览表》

4、《委托评审函》

5、《关于报送    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的报告》

5-1、《     同志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公示》

6、《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

7、《江苏省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

8、《送评材料目录》

9、《档案盒封面》

10、《高级会计专业职务评委会表决表》(略)

11、《评审委员会活动申报表》(略)

11-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批表》(略)

12、《评审考核意见表》(略)

13、《评委评审工作纪律》(略)

14、《评审纪律承诺书》(略)

15、《审核标准表》(略)

16、《审核材料注意事项》(略)

17、《评审材料核实情况表》(略)

18、《审核、复核、评审结果一览表》(略)

19、《评审材料发放表》(略)

20、《审核材料发放表》(略)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14楼 电话:(0519)85681812 联系信箱:sczjb@changzhou.gov.cn 网站地图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10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