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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保厅关于排污费资金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2-22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环保厅

关于排污费资金会计核算

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11日      苏财会[2003]71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财政部《关于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有关会计问题的复函》(财办会[2003]27号)、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编报2003年上半年排污费财务结算报表的通知》(环办[2003]6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实施新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后,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工作。因此,财政部门排污费的收支情况应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中核算,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收费台账,原《环境保护排污费预算会计制度》予以废止。现就我省各级环保部门排污费资金会计核算的结转工作做出如下要求:

    1.为保证今年各市、县预算执行和会计核算的完整性,现规定我省《环境保护排污费预算会计制度》停止执行的时间为2003年12月31日,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建立新帐。各市、县环保部门应于12月31日前做好排污费会计的结算工作,准确结算出各项环保资金和其他资金的余额,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根据不同的来源转入新帐中相应的会计科目,做好会计核算的衔接工作,并编入2004年部门预算。其他会计科目的结转参照附件一《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

    2.各级环保部门须对环保贷款基金进行清理,积极组织催收工作,对在2003年12月31日前不能收回的贷款,需转入新帐挂帐继续核算、清理。

    3.停止执行《环境保护排污费预算会计制度》后,各市、县环保局应当建立排污收费台账,该台账只是一种备查账,用以与国库对账。从2003年4季度起,各省辖市和常熟市环保局按附件二格式填报所属辖区内《排污费收入解缴入库季报表》,请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环境保护厅。

    在环保部门会计制度的过渡期内,各级财政部门需做好对环保部门帐务清理和结转的指导工作,确保环保部门帐务衔接工作有序进行。

    附件:1.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

          2.排污费收入解缴入库季报表








附件: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

 

新会计科目

原会计科目

101

现金

6407

库存现金

102

银行存款

6403

银行存款

6404

环保信贷存款

6405

专项存款

6406

其他存款

104

暂付款

6203

环保贷款

6214

暂付款

6217

应收排污费收入

6114

待收排污费收入

105

库存材料

6408

库存材料

106

固定资产

6301

固定资产

201

应缴预算款

6106

排污费收入

6201

已缴国库排污费

202

应缴财政专户款



203

暂存款

6111

暂存款

301

固定基金

6101

固定资产基金

303

结余



401

拨入经费

6103

拨入环保贷款基金

6104

拨入环保治理资金

6105

拨入环保补助费


拨入经费或相关科目

6107

拨入专项资金

404

预算外资金收入



407

其他收入

6108

专用基金收入

6109

其他收入

6110

利息收入

6113

下级上交调剂收入

501

经费支出

6207

环保贷款豁免支出

6208

环保治理资金支出

6209

环保补助费支出

新会计科目

原会计科目

501

经费支出

6210

专项资金支出

6211

专项基金支出

6212

利息支出

6213

其他支出

502

拨出经费

6204

拨出环保贷款资金

6205

拨出环保治理资金

6206

拨出环保补助费

505

结转自筹基建



 

 

 

附件2:


《排污费收入解缴入库季报表》

填报单位(章):

单位:  万元

    区

本期解缴入库数

本年累计解缴入库数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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