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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二次补偿”困难居民医疗费编密社会医疗保障网
发布日期:2010-02-10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近期,为进一步减轻我市市本级统筹区城镇困难居民基本医疗负担,我市财政部门对2009保险年度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城镇困难居民参保人员给予二次补偿。参保人员在2009保险年度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每人最高限额一万元。符合补偿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在2010年内携带《常州市居民医疗保险证》、原始发票等资料,到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补偿手续。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立以来,参保人数不断扩大,享受医疗待遇逐步提高,截至2009年末,已有23万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共同编织成覆盖全社会的医疗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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