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财政动态 >> 媒体报道 >> 内容
 
财政补贴助中职学生完成学业
发布日期:2010-07-01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日前,常州市制定了《常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实施办法(试行)》,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对于2009年已经收取学费的学校要将学费退还给学生。

据悉,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常州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以及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免收学费。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生的5%掌握。

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通过财政给予补助资金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及顶岗实习获取的收入来解决。具体办法是:非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一、二、三年级学生免除学费后形成的学校收入减少部分,由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200元标准给予补助,特殊学校学费标准每生每年低于2200元的,按实际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非涉农专业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后导致的学校收入减少部分,在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收入予以弥补的同时,由财政按每生每年平均2200元标准给予50%的补助。民办学校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同办法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给予100%或50%的补助。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14楼 电话:(0519)85681812 联系信箱:sczjb@changzhou.gov.cn 网站地图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10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