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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免除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1-06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群众办丧负担,促进社会和谐公平,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常州市市区免除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群众办丧负担,促进社会和谐公平,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对象

  凡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死亡后在市区范围内的殡仪馆办理丧葬服务的下列人员,均可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用: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城市&ldquo三无&rdquo人员;

  (四)享受民政部门抚恤的残疾军人;

  (五)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六)享受民政部门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

  (七)享受民政部门补助的参战涉核人员;

  (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九)公安机关运送并开具证明的无名尸(不限户籍)。

  二、免费项目

  (一)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限20公里内,等候时间不超过1小时);

  (二)遗体收敛、装卸费

  (三)遗体冷藏费(限三天内);

  (四)遗体火化费(限普通火化设备);

  (五)骨灰盒一个(限价值200元内)。

  符合规定的免费对象按各区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免除上述五项基本费用,费用节余不返,超出部分自理。公安机关运送并开具证明的无名尸产生的所有遗体处理费用全额免除。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规定的免费对象死亡后,承担丧事的经办人(以下简称经办人)应向逝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常州市市区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逝者原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逝者所属免费对象类别的相关证明。

  (二)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同意免除的,在《申请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不同意免除的,在《申请审批表》签署不同意意见,并注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退回经办人。

  区民政部门认为经办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经办人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作未申请;认为经办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查证。申请材料补正及向有关单位查证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三)经区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经办人应当持《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到办丧的殡仪馆办理基本丧葬服务费免除手续,殡仪馆按照规定标准免除相关费用。节假日期间,经办人可先缴纳基本丧葬服务费用,后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由殡仪馆按照规定标准退回应免除费用。

  四、资金结算

  (一)免除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工作由殡仪馆具体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专款专用,按期结算。

  (二)财政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本级、武进区财政分别承担。如逝者原户籍所在地在主城区,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如逝者原户籍所在地在武进区,由武进区财政承担。

  (三)基本丧葬服务费免除部分由提供服务的殡仪馆先行垫付,所需的财政经费每半年度结算一次。殡仪馆于当年7月初、次年1月初,按免费对象原户籍所在地(主城区、武进区)填报《常州市市区基本丧葬服务费统计结算表》,并分别报常州市民政局、武进区民政局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拨付。

  公安机关运送并开具证明的无名尸产生的所有遗体处理费用,由财政全额承担,其办理程序和资金结算办法,由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商议制定。

  五、监督管理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免除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工作顺利开展和落实。

  (一)对在免除费用的申请审批办理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殡葬馆虚报申领免除费用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经办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免除费用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免除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201111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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