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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1-05-06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单位: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加快构建“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机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健全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的合理待遇。同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功能。

  二、基本原则

  1.强化政府责任。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所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对村卫生室的建设发展提供合理的资金支持。

  2.拓宽补偿渠道。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及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订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发挥医保支付的重要补偿作用,同时调整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费并将服务费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通过多种渠道保障基层医疗机构正常运行。

  3.推进综合改革。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明确功能定位,合理定编定岗,完善人事分配制度,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医护人员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使人民群众享受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4.扶持社会办医。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保障定点、人才引进和职称评定等方面均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1.落实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老居住区范围内新建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业务用房由当地政府以建造或购买方式提供的,市财政按每个中心100万元,每个站20万元标准实行以奖代补;通过租赁方式解决的,市、区两级财政按“五五”比例对租金进行全额补贴。对上述地区新建成的符合省定标准和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财政按每个中心50万元,每个站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备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由各级政府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予以落实,并逐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所辖常住人口人均25元标准落实,新北区(三井、河海、龙虎塘街道)、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承担,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新北区(除上述三个街道外)由当地政府承担。资金实行按季预拨,次年考核后进行结算。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按实际服务成本和工作量给予补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各级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各级政府合理安排补助。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范围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参加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培训经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35%。各辖市、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核定的编制人数和实际完成服务工作量,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工资总额。市财政每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用二级以上医院退休高级职称医生进社区服务进行补助。

  2.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部分收费项目,对现有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等项目费用进行归并,统一为一般诊疗费。收费具体标准由市、各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另行制订并下达。对已归并到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内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外收费或变相收费;其他服务收费仍按现有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一般诊疗费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

  3.落实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实行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并由政府通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绩效考核的方式予以奖补。资金实行按季预拨,全年预拨经费总额的80%,次年考核后进行结算。奖补标准2011年新北区(三井、河海、龙虎塘街道)、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按常住人口人均8元筹集,由市、区财政按6:4承担。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新北区(除上述三个街道外)由当地政府制定具体标准和资金筹集办法。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4.加大村医补助力度。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各级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鼓励乡村医生积极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确保不低于3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用于乡村医生劳务补助。各辖市、区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要将实行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并具备网络结报条件的村卫生室门诊服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认真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2011年乡村医生合理养老保障覆盖率力争达到90%,2012年实现全覆盖。各地要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并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建立对乡村医生收入实行绩效考核的机制。

  5.建立对非政府举办机构的补偿机制。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范围内非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业务用房租金补助、全科医师培训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与政府举办的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同时,对完成年度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的机构给予奖补,奖补标准和市、区分担比例参照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政策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和奖补资金采取对机构实行绩效考核的办法予以拨付。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的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明确基本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各辖市、区政府要在每个街道(建制乡镇)建设好一所符合功能定位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对服务能力超出省定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要依照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政策统一、有利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有利于基层医疗技术水平提高的原则,在符合全市卫生规划、不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前提下,经市卫生局验收、确认后可转为二级医院建设单位,不再增挂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牌子;或通过与二级以上医院挂钩,发展好自己的专科特色;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也可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2.完善人事分配制度。认真落实省、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2011年6月底前所有辖市、区完成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增强基层医疗单位生机和活力。按照省、市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妥善安置未聘用人员,确保社会稳定;相关费用由地方政府按规定统筹解决。同时,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同步落实到位。

  3.建立考核激励机制。要按照《常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以及相关部门制订的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与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扣减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给予适当奖励。要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4.发挥医保促进作用。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制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主动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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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要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与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按照国家及省有关优惠政策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2.落实补偿责任。各地要认真落实省、市制定的各项卫生投入政策,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补偿办法和投入机制,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各辖市区政府要创新工作机制,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在上述补助政策落实后正常运转仍有困难的,应在严格考核基础上给予补助,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

  3.强化督促指导。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和完善政策措施。各辖市、区要尽快将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报送市政府深化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九日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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