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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引导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06-08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委,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引导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常州市委办公室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 6 月 8


 

  常州市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引导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直接债务融资工作力度,强化对科技发展的金融支持,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关于支持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的政策意见》(常发〔2010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引导,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金融机构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企业主承销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行)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的监测和评价管理,组织做好引导奖励、补助申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奖励、补助资金的预决算管理,根据审定结果拨付资金,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科技局负责企业申请资格的审核,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直接债务融资。

  第四条 引导奖励、补助的对象分别为金融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企业。

  第五条 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对其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年度主承销额在 10 亿元以下的部分,按照主承销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二)年度主承销额在 10 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主承销额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

  两家以上金融机构为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联合提供主承销服务的,分别计算主承销金额,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按照每家企业不高于 10 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用于补助企业审计、评级、聘请律师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 引导奖励、补助资金在常州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金融机构和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市人行提出引导奖励、补助申请,如实报送有关材料。

  第九条 市人行会同市金融办、财政局、科技局等部门联合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发放引导奖励、补助资金。

  第十条 市人行会同市金融办、财政局、科技局等部门,对引导奖励、补助的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对在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二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引导奖励、补助,尚未发放引导奖励、补助资金的,取消其当年引导奖励、补助资格;已经发放引导奖励、补助资金的,由市人行会同市金融办、财政局、科技局等部门追回引导奖励、补助资金,并公开通报。

  第十三条 组织或参与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工作的相关单位及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辖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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