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0]185号)精神,“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提高孤儿养育标准”。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孤儿养育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对在政府举办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养育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20元。
二、对由民政部门监管的社会寄养散居孤儿及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养育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72元。
三、孤儿供养所需资金列入各地财政预算。市本级政府举办的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由市财政列入预算保障,辖市政府举办的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由辖市财政列入预算保障。社会寄养散居孤儿及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所需费用由各辖市、区财政列入预算保障。
各地要做好孤儿供养福利补贴的提标和监管工作。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孤儿身份认定和养育经费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所需资金按时拨付,确保资金发放到位。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