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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关于核定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和工作经费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1-08-06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广大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资待遇,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保证社区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决定调整社区工作经费和专职工作者工资待遇水平,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范围

  天宁区、钟楼区、新北区、戚墅堰区各城市社区

  二、提高社区经费标准

  ()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待遇

  1、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待遇自然增长机制。2011年,人均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80%,即3.5万元;2012年,人均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90%2013年起,与全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接轨。调整日期为每年71日。

  2、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职称工资、工龄工资、奖金、社会保障费等。在不低于规定总额待遇标准的基础上,由各区根据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性质的不同和工作量的大小,制定具体工资标准和考核标准。

  3、社区专职工作者按户籍数每千户4名标准配备,1千户以上,每增加250户可增加1名社区专职工作者。

  (二)社区工作经费

  按户籍数每千户3万元核定工作经费。

  三、经费承担渠道

  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待遇支出和社区工作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

  四、经费监督管理

  各街道应为每个社区单独核算经费,按照市核定标准足额拨付社区工作经费,足额保障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待遇。区有关部门每年应对社区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市相关部门定期进行抽查,如发现有挪用社区工作经费和工资待遇发放不到位现象的,市将扣减区级下年度社区补助经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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