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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12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慈善总(分)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2010〕91号和《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苏民福〔201019号)文件精神,制定《常州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卫生局 常州市慈善总会

O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常州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贫困家庭儿童大病慈善救助制度有关精神,积极探索建立我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医保补偿、医疗救助、慈善资助为一体的互补保障制度,有效缓解我市贫困家庭重大疾病患儿的医疗困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1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民福[201019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本市户籍、患重大疾病、18周岁以下;

  2、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3、孤儿(含弃婴、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困难家庭中的儿童。

  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为重度残疾人,失去生活依靠的儿童;或父母双方服刑导致一段时期内失去生活依靠的儿童。

  二、救助病种

  1、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

  2、先天性心脏病;

  3、尿毒症;

  4、恶性肿瘤。

  三、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慈善组织募集的善款;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其他合法来源。

  四、救助标准

  根据申请患儿家庭经济状况对重大疾病患儿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自付部分,即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治疗总费用中扣除医保补偿、医疗救助及其他临时救助和援助费用后余下部分,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一)孤儿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省、市、辖市区慈善救助资金全额承担。

  (二)低保家庭患儿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省、市、辖市区慈善救助资金资助80%。

  (三)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患儿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省、市、辖市区慈善救助资金资助50%。

  五、资金筹集及承担比例

  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由省、市、辖市区慈善救助资金共同承担,省级慈善救助资金承担资助总金额的20%、市、辖市区级慈善救助资金承担80%。

  市级慈善救助资金负责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由财政资金、慈善募集款、福彩公益金按5:3:2比例筹集,每年按实按比例结算。市级慈善救助资金由常州市慈善总会进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负责本市(区)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慈善救助资金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六、申请程序

  (一)患儿家庭申请

  患儿监护人在户口所在镇(街道)民政办领取并填写《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民政办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向户口所在地的辖市区慈善总(分)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户口本;

  3、疾病诊断证明和近期的病历资料;

  4、低保家庭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孤儿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

  5、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患儿提交《常州市居民医疗保险证》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或其他相关凭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儿提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或其他相关凭证;

  (二)辖市区慈善总(分)会审核

  辖市区慈善总(分)会将申请人提供的疾病诊断证明、户口本、低保证、家庭贫困证明、儿童福利证、医保凭证复印件留存,并就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慈善救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将《申请表》报常州市慈善总会。

  (三)常州市慈善总会审定

  常州市慈善总会接到申请后及时调查审核患儿相关情况,研究确定是否救助。

  常州市慈善总会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审定的申请救助患儿相关材料上报省慈善总会。

  七、医疗和结算程序

  (一)常州市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定点医院(省级定点医院见附件2)。

  (二)核准救助的患儿至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患儿治疗结束后,凭总费用发票复印件、医保报销凭证、医疗救助凭证、出院证明等,到辖市区慈善总(分)会结算救助资金。

  异地转诊救治的,救助对象家庭按医保和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办理转诊手续并支付医疗费用,回原籍办理医保补偿、医疗救助补助和其他救助后,再到辖市区慈善总(分)会结算救助资金。

  (四)辖市区慈善总(分) 会核算总救助金额及省、市、辖市区慈善救助资金承担的资金数额,填写《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救助资金结算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结算表》),并附总费用发票复印件、医保报销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救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出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省、市慈善总会申请慈善救助资金。

  (五)省慈善救助资金到位后,市、辖市区慈善总(分)会及时将救助资金交付受助患儿监护人。

  八、相关要求

  (一)各辖市(区)要重视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工作,把它作为慈善工作的长期任务落实、完成。建立由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慈善总会负责同志参加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责任,落实慈善救助实施细则。

  (二)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按属地管理原则,通过辖市(区)慈善总(分)会逐级上报审批。常州市慈善总会、各辖市(区)慈善总(分)会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级救助人员、资金使用等情况,并自觉接受同级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常州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自《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1号)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3(点击下载)

     1、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申请表

  2、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定点医院名单

  3、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结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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