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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监督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0-31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卫生局: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已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综合改革也在稳步推进。为了使机构财务能规范运行,真实反映机构财务收支情况,确保机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机构财务监督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各机构(含政府举办和各种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制度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财政、卫生部门报送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报告。月报、季报和年报的内容应符合制度规定。从2011年起,机构上报的年度财务报告须附报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月报上报时间为次月的10日内上报,季报上报时间为季度后的15天内上报,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自愿的基础上,与各机构签订业务合同。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执业准则规范,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真实反映机构的财务收支情况,财政部门将根据管理要求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卫生部门,加强机构财务基础工作培训,提升财务人员素质,规范机构财务行为。

  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应在季度后的20天内向市财政局汇总上报当地机构财务报表,并附运行情况分析报告。年度汇总报表应在次年的4个月内上报。

  四、各辖市区财政、卫生部门应将机构财务报表上报的及时性、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入帐票据的合法性和是否实行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纳入机构绩效考核的内容。

  市财政、卫生部门将机构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各辖市区财务报表上报情况纳入市对区机构绩效考核的抽查范围,并与市对区机构综合改革补助资金挂钩。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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