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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02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基建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行为,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根据《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苏财建〔2004〕61号)、《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常政发〔2007〕179号)、常州市《关于加强和完善市级政府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常政规〔2010〕7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委托中介机构

  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基建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行为,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根据《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苏财建〔2004〕61号)、《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常政发〔2007〕179号)、常州市《关于加强和完善市级政府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常政规〔2010〕7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建项目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基建项目、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安排的基建项目、由市级各政府投融资主体负责筹集资金建设的各类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项目。

  国家、省、市对列入政府审计的基建项目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基建项目工程造价和竣工财务决算均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实施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工程造价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审计定点服务商)须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第四条 审计定点服务商的审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审计活动。

  二、采购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审计定点服务商资格的统一招标采购,建立审计定点服务商库。具体招标采购事宜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结果签发审计定点服务商资格确定通知书。如无政策变化,每两年对审计定点服务商库更新一次。

  第六条 项目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在确定基建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方式后,报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排序方式确定具体实施项目审计的审计定点服务商,由政府采购中心签发中标通知书。具体的排序方式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基建项目委托审计方式包括全过程跟踪工程造价审计和非全过程跟踪工程造价审计两种。

  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基建项目原则上采取全过程跟踪工程造价审计方式。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由项目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确定审计方式。

  第七条 特殊基建项目报经市财政和审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以采取单独招标方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八条 大型基建项目的工程造价审计,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合理划分标段,委托不同的审计定点服务商分别实施。

  第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项目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报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排序方式确定审计定点服务商。由政府采购中心签发中标通知书。

  同一个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只能委托一家审计定点服务商实施,不再分标段。

  三、合同管理

  第十条 自审计定点服务商资格确定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审计定点服务商与市财政局、审计局签订《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审计服务采购协议》。

  第十一条 自具体基建项目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项目建设单位应与中标的审计定点服务商在《常州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审计服务采购协议》框架内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工程造价审计服务合同应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服务合同应参照《常州市政府投资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

  第十二条 为防止工程造价出现高估冒算,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项目施工方承诺工程结算核减率不得超过6%,超出该约定范围的审计费用由施工方承担,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款中扣回。

  四、费用管理

  第十三条 审计服务费计费标准按照审计定点服务商资格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约定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四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审计服务费用由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支付并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在“待摊投资”中列支。

  五、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审计服务考核机制。由市财政局、审计局制定《常州市市级政府性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业务考核指导意见表》(详见附件),项目建设单位依照指导意见制订相关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建立审计服务质量复查机制。由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一定比例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委托审计服务质量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 建立审计服务廉政机制。在委托审计合同订立的同时,审计定点服务商应与签订合同的委托方签订廉政承诺书,由审计定点服务商对廉洁从业作出书面承诺,作为委托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建立审计服务督查机制。由市财政、审计及基建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等对基建项目的中介机构审计服务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监督考核、合同履约、廉政落实等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等方式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审计服务管理问责机制。对在基建项目委托中介审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

  (一)审计定点服务商存在企业资质、业绩、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谋取中标的,将取消本轮审计定点服务商资格,将其不良记录入案,直至取消下轮政府采购投标资格。

  (二)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规避政府采购擅自委托审计服务、擅自调整审计费率、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审计服务活动、非法干预招标、与审计服务利害各方恶意串通和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的,将提请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非法干预招标采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其他违反相关廉政规定行为的,将提请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政府审计

  第二十条 列入政府审计计划并采用全过程跟踪审计方式的基建项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的,按照本办法通过政府采购委托审计定点服务商。受委托审计定点服务商应按照审计机关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实施审计,接受审计机关的管理和考核,并配合审计机关出具国家审计报告。受委托审计定点服务商项目审计费用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也可协商计入建设成本。

  第二十一条 列入政府审计计划采用其他审计方式(除全过程跟踪审计方式外)的基建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事先征求审计机关意见后,按本办法委托审计定点服务商。受委托审计定点服务商应按照审计机关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实施审计。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办理结算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列入政府审计计划的基建项目,市审计局可在审计过程中对审计定点服务商的服务质量一并进行检查,审计定点服务商必须予以配合,检查结果作为按照本办法对审计定点服务商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级政府性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考核办法(试行)》常财建〔2009〕40号同时废止。

  附表: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审计咨询业务考核指导意见表(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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