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部、委、办、局,市级各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社会团体票据使用行为,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6〕62号)和《关于加强财政票据安全管理的通知》(常财综〔2010〕2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级社会团体票据(以下简称“社团票据”)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市级社会团体统一到市财政局购领社团票据,市民政局不再提供并管理社团票据。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市级社会团体购领社团票据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市级社会团体统一启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社会团体)”。原来的“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结算收据(社会团体)”停止使用,并取消“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结算收据(社会团体)”票种。
三、社团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市级社会团体发生暂收、代收、分摊费用和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使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社会团体)”。
(二)市级社会团体取得会费收入时,使用“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三)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市级社会团体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财物时,使用“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未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市级公益性社会团体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接受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四、财政部门对社团票据采取缴旧领新办法,建立票据缴验制度。市级社会团体初次购领社团票据,需携带单位介绍信、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法人证书,购领社团会费票据还需携带会员章程,并到市民政局进行备案登记后方可购领。
五、市级社会团体应建立社团票据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的申请、购领、保管、发放与缴销等工作,定期盘点票据的使用、库存情况。票据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票据移交手续。
六、社团票据的销毁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自行销毁。对已作废或不需用的票据和保管五年以上的票据存根,可提出票据销毁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销毁。
七、社会团体因保管不善丢失财政票据,应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声明作废。
八、其他事项按《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综〔2006〕62号)文件执行。
九、本通知由常州市财政局综合处负责解释,原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社会团体)(本装票)式样及印制说明
2.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本装票)式样
3.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本装票)式样及印制说明
4.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滚筒机打)式样及印制说明
附件1~4(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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