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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0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材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18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常财会〔20114

 


关于报送2010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材料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会〔200516号)等文件规定,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430日前,向所属财政部门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年度代理记账工作情况总结;

(二)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三)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证明;

(四)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五)代理记账机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理记账机构调查问卷。

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布置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材料的报备事宜,同时对各代理记账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各级财政部门在对所属代理记账机构信息进行汇总的基础上,于530日前向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包括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和政策建议等。

各代理记账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准备报备材料,按时向所属财政部门审批机关报送。

市财政部门将根据报备情况,对代理记账机构及代理记账业务情况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点击打开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

 

常州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代理 记账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1413印发

共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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