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常财库〔2011〕11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深化和完善国库单一
账户体系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各相关商业银行:
根据《市政府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常州市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10〕93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深化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库〔2010〕1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操作流程,现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后相关事宜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退款、退库、赔款业务处理
(一)预算单位账户清理后发生的原由基本账户托收的水、电、气、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等的退款,由预算单位根据退款金额开具“常州市结算资金一般缴款书”作为暂存款缴入财政专户。基本账户撤销后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托收款项的退款仍按国库集中支付的退款程序办理。
(二)预算单位付款后由于特殊原因发生退款,退款方要求预算单位提供相关票据的,预算单位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经市财政局国库处、综合处审核后,由综合处代开相关票据。
(三)单位发生购汇业务时,通过直接或者授权支付到购汇银行。如购汇金额大于实际支付金额发生退款,由购汇行退回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按实际退回金额办理退款并恢复单位相应科目的用款额度。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对恢复额度的科目无法确认的,应及时与预算单位联系确认后办理。
(四)预算单位发生罚没收入退库的,按照《常州市一般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核准保留相关专户的单位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退入专户,由单位自行退付当事人;无相关专户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退付给当事人。
(五)发生保险公司赔款业务时,预算单位根据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开具“常州市结算资金一般缴款书”作为暂存款缴入财政专户。
二、其他
(一)原为差额或者自收自支单位转为全额拨款或者全额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深化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填报相关表式进行账户清理,经界定后办理资金划转并撤销相关账户,支出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二)建立预算单位同户名划转资金定期审批制度。除年度预算安排(含工资统发中个人扣款需返回专户部分)外,需要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划入保留的银行账户,由预算单位按季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分管局长审批后划拨。
(三)单位开设的基本建设账户,已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基本建设项目,在竣工决算后应及时支付工程资金,原则上竣工决算后半年内办理撤户手续,账户余额经财政部门核定后,缴入财政专户。
三、会计核算
(一)基本账户清理相关会计核算
1.历年结余上缴财政专户时
借:结余(事业基金或者事业结余)
贷:银行存款(相关账户)
2.收到财政下达的历年结余用款额度时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结余(事业基金或者事业结余)
3.使用历年结余收到相关结算凭证时
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年终注销未使用历年结余用款额度时(根据预算执行管理系统相关报表)
借:结余(事业基金或者事业结余)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5.年终转账
借:结余(事业基金或者事业结余)
贷:经费支出(事业支出)
同时做调整会计分录(按年终注销未使用历年结余用款额度)
借:暂付款(其他应收款)
贷:结余(事业基金或者事业结余)
6.下一年度单位收到财政下达的用款额度时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暂付款(其他应收款)
7.使用历年结余收到相关结算凭证时
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8.年终注销未使用历年结余用款额度时(根据预算执行管理系统相关报表)
借:暂付款(其他应收款)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9.年终转账
借:结余(事业基金或事业结余)
贷:经费支出(事业支出)
(二)单位垫支款(财政或单位零余额账户垫支)
1.单位垫支相关费用时(如代垫水、电、气等)
借:暂付款(其他应收款、经费支出、事业支出)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收到垫支费用时
(1)收到垫支费用为现金的,单位按退款程序处理后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暂付款(其他应收款、经费支出、事业支出)
(2)收到垫支费用为其他形式的,单位开具“常州市结算资金一般缴款书”作为暂存款缴入财政专户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暂存款/其他应付款(相关项目)
同时:
借:暂存款/其他应付款(相关项目)
贷:暂付款(其他应收款、经费支出、事业支出)
(三)财政工资统发
1.单位收到财政下达的财政工资统发相关用款计划时(根据用款计划批复表)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实发工资加公积金单位、个人部分及新职工住房补贴)
借: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除公积金个人部分外的其他所有个人扣款)
贷: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
2.财政统发工资后,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的工资发放明细清单
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基本工资、津补贴、离休费、退休费(应发工资数)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实发工资数)
贷:暂存款(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医保、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工会经费、党费等(统发工资中的个人扣款额)
3.财政支付公积金后,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汇缴明细清单
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单位部分)
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购房补贴(新职工住房补贴实际缴纳数)
借:暂存款(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个人部分)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实际缴纳数)
4.医保、养老保险扣缴后,单位根据相关票据
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社会保障缴费(单位承担部分)
借:暂存款(其他应付款)—医保、养老保险(工资统发中的个人扣款数)
贷: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实际支付数)
5.个人所得税扣缴后,单位根据相关票据
借:暂存款(其他应付款)—个人所得税(工资统发中的个人扣款数)
贷: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实际支付数)
(四)已支付但未收到相关结算凭证的暂付款
1.支付时
借:暂付款(其他应收款)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收到相关结算凭证时
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
贷:暂付款(其他应收款)
3.年终尚未收到相关结算凭证时
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
贷:暂付款(其他应收款)
第二年年初做红冲
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红字)
贷:暂付款/其他应收款(红字)
待收到相关结算凭证时
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
贷:暂付款(其他应收款)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常州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国库 账户 管理 办法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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