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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常州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网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28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各相关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强化非税收入核算与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关于清理整顿财政账户的通知》(常财库〔2011〕1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201171日起,调整常州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网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原则上同一家商业银行只开设一个非税收入财政账户的要求,常州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网点从21个调整为:工商银行营业部、建设银行行政中心支行、交通银行营业部、江苏银行龙城大道支行、江苏银行珠江路支行、农业银行营业部、中国银行营业部、中信银行营业部等8个银行网点。

  二、原在保留的8个银行网点办理非税收缴业务的各执收单位,收缴业务受理网点不变;原在其他银行网点办理非税收缴业务的各执收单位,从71日起,非税收缴业务调整至上述8家银行网点(具体调整方式见附件《常州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调整表》)。代理银行网点调整后,原代理银行网点实行通存通兑,执收单位不需改变缴款地址。

  三、上述涉及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网点变更的执收单位,由财政部门统一在非税收入收缴软件系统中变更开户银行网点及账号。从7月1日起,执收单位全部启用新的非税收入账号。对71日前已开具未办理缴款业务的“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结算资金)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一般缴款书”),71日至10日期间,可继续缴入原非税收入账户;711日起,对尚未办理缴款业务的“一般缴款书”作为废票处理。

  四、执收单位于6月30日前开出的“一般缴款书”必须于630日前进行汇总。从71日起开出的“一般缴款书”不可与630日前开出的“一般缴款书”汇总在一起。

  五、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依法征管、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应将已开具的“一般缴款书”纸质凭证、电子信息与资金同时送达代理银行。特殊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现金缴款未与“一般缴款书”一并送达,代理银行不予受理缴款业务。

  (二)异地汇款或从付款行解缴支票至非税收入专户,在资金到达代理银行一周内,应将“一般缴款书”电子信息及纸质凭证送达代理银行,逾期将视作财政其他收入划转非税专户。

  六、代理银行应配合做好非税收缴代理银行网点的调整工作,按规定办理相关账户的销户及系统的修改和完善,继续做好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对账,做到日结日清,票款一致,并及时传递凭证,以确保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工作顺利衔接。

  附件:常州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调整表(点击打开)

  常州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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