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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新规规范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发布日期:2011-01-22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财政局获悉,从21日起,我市将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在全省率先出台相关规定,有效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行为。

一是明确禁入领域。严格要求事业单位不得对证券、期货市场投资;不得对各类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金融衍生品等投资。

二是规范投资行为。事业单位不得用财政预算资金、非税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等各类财政性资金进行对外投资;不得用单位履行职责、保证正常运转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三是明确决策程序。要求单位根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评估及对外投资的估算,拟定对外投资意向书;分析产业政策、市场预期及投资风险等因素,编制可行性报告;对投资项目的可靠性、客观性、合理性开展综合评审;实行民主决策,形成对外投资立项书面决议。

四是设定审批权限。要求境内投资总额不满500万元的,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境内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和境外投资事项,经市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是加强资产处置管理。对外投资的转让和损失核销实行申报审批制度;要求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开展清产核资并实施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处置收入及时缴入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并按要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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