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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委托借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16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武进区、新北区财政局,科技局,科教城管委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加快江苏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14号)和常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的政策意见》(常发〔2010〕30号),我们制定了《常州市国家创新型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委托借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委托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科技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常州市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委托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困难,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加快江苏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14号)和常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的政策意见》(常发〔2010〕30号),创新专项资金有偿使用模式,通过委托借款方式,由政府提出拟支持的企业、项目和支持金额,委托专业投资公司进行运作。通过有偿使用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为确保专项资金委托借款的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的委托借款资金在常州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一核八园”)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首期资金规模为7500万元,其中:市本级2500万元、武进区2000万元、高新区2000万元、科教城1000万元。

  第三条 委托借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产品中试和市场推广,生产型企业技术进步。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委托借款资金分别由武进区、国家高新区设立资金专户各3000万元,科教城管委会设立1500万元。其中:市本级财政分别借1000万元给两个区财政,借给科教城管委会500万元,期限3年不计息。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武进区政府、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科教城管委会分别成立由分管科技项目的领导牵头的投资借款评审委员会,提出拟支持的企业、项目和支持金额。负责协调、管理监督。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六条 由武进区政府、国家高新区管委员会、科教城管委员会分别确定合作专业投资公司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专业公司按照借款发生额提取1%管理费,2.5%损失准备金。在委托管理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受托管理专业公司借款具体发放手续可以委托银行办理发放。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八条 主要支持“一核八园”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较高的技术水平、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研发、产品中试和市场推广、科技项目产业化,项目的技术领域属于高新技术领域,优先支持国家、省、市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九条 借款单位应注册在“一核八园”内,信誉良好,有组织实施项目能力管理人才团队。属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章 委托专业投资公司

  第十条 由武进区、国家高新区、科教城管委员会分别确定合作专业投资公司。选择信誉良好,资本实力较强,有高新技术投资担保业务经验,有组织实施委托业务能力的管理人才团队的专业投资公司。区政府、科教城与专业投资公司签定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协议报市财政、科技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受托专业投资公司要发挥自身优势,利用担保和股权投资等方式,“投、保、借”联动,组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 受托专业投资公司要联合推动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单个企业借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期限一年。借款由委托的专业投资公司发放和回收。

  第十四条 企业到期按时归还借款本金,不需支付借款利息等中间成本。

  第十五条 受托专业投资公司要加强对项目借款的监管,减少损失。

  第十六条 借款单位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真实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管理部门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项目承担单位的借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七章 目标管理

  第十七条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委托借款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武进区政府、国家高新区管委员会、科教城管委员会分管领导为成员。

  第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负责政策制定、工作目标确定及考核,对委托借款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由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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