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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清理规范过程中做好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6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办公室、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办发〔2012〕31号)文件精神,为保证清理规范工作顺利开展,现就事业单位清理规范过程中涉及机构撤销、整合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产清查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苏财绩〔2007〕5号)、《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行资〔2007〕10号)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文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改制的,必须对其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国有资产处理相关事项。

  (一)组织体系

  1.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本部门拟撤销、整合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拟撤销、整合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2.单位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订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并按照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实施自查。

  3.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和特殊事项外,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查结果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

  (二)时间安排

  清查基准日:清理规范方案批准日前一个会计月度末。

  清查时间:清理规范方案批准日后三个月内完成清查。

  (三)清查范围

  市清理规范方案中确定的所有需撤销、整合的事业单位。

  (四)清查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

  2.账务情况。包括单位的各类账户、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3.财产情况。包括单位的各类资产和负债。

  (五)工作程序

  1.单位自查。单位对基本情况、账务情况和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等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并按统一要求编制资产清查报表、撰写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2.专项审计。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资产清查专项核查报告。与单位的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一并形成资产清查申报材料。

  3.内部公示。申报材料应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部门除外),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将公示结果形成报告。

  4.上报审核。申报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资产清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审核意见。单位的资产核实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主要包括:资产清查工作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和基准日的资产财务状况,以及相关处理意见等;

  (2)单位资产清查报表;

  (3)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专项核查报告;

  (4)公示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公示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结果以及对异议问题的相关处理意见等情况;

  (5)单位申报处理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和各类资产损失明细情况表,应当逐笔写明发生日期、损失原因、政策依据、处理方式以及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等,并分类列示;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5.损益认定。财政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清理出来的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论证认定。

  6.资产核实。财政部门在损益认定的基础上,依据《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常清办〔2006〕3号)有关规定,对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予以审核批复。各单位应依据财政部门的资金核实批复文件,调整盘盈、盘亏资产有关账目及资产信息系统相关数据。

  7.编制调整后的资产登记清册、资产负债表,作为移交依据。

  二、资产处置

  各单位资产清查结束后,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国有资产处置、移交、接收等工作。

  (一)处置范围和内容

  市清理规范方案中确定的所有需撤销、整合的事业单位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二)申报审批

  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置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申报材料按《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行资〔2007〕10号)的有关规定提供,具体包括:

  1.市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撤销、整合相关批文。

  2.主管部门提出的资产处置方案。

  3.单位按处置方案填列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4.调整后的资产登记清册、资产负债表等。

  三、移交和接收

  (一)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与接收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二)单位与单位之间办理移交和接收,必须有双方的纪检监察、财务、资产管理等方面的人员参加,双方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相应人员负责监交。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和接收清单等书面材料上签字。

  (三)移交和接收等相关手续材料,由接收单位存档,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账务处理

  (一)接收方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第五联:接收单位留存)及相关交接材料等,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于接收后一个月内进行账务处理,办理相关资产变动手续,并在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更新调整,确保数据全面准确。

  (二)撤销、整合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按批准方案、交接单,办理被撤销、被整合单位的资产变动手续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更新。

  五、完善制度

  各主管部门针对事业单位清理规范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管理相关问题,应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健全本级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六、其他事项

  (一)加强特殊资产管理。在事业单位撤销、整合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涉密资产的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要切实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清理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整合单位涉及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动的,在市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后,由财政等部门办理财务资产等相关变更手续。涉及事业单位注销的,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前,要做好全部资产的移交、划转工作。对年审到期且机构编制部门不再准予年审的单位,在处置机动车辆、房屋、土地、对外投资等资产时,单位可凭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现行的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手续。

  (三)凡列入撤销、整合的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期间,对于资产报废、转让、调拨等产权变动事项,暂停办理,待清理规范结束后由接收单位申报办理。

  (四)各辖市区财政局可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相关管理文件。

常州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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