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最近,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启动了全国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江苏省财政厅专门制发《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的通知》(苏财资〔2012〕79号),对全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进行了部署。为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我市贯彻落实公务用车清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各区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开展公务用车清查工作。市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市财政部门对市级部门和各区的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重点清查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数量、价格、排气量、使用状况、使用方向等基本情况。
二、所有事业单位填报《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清查报表》表1-表3,主管部门填报《报表》表4,各区财政部门填报《报表》表5。
三、各区财政部门报送《报表》表5(加盖公章)及表1-表3电子数据;市级主管部门报送《报表》表4(加盖公章)及表1-表3电子数据;直属事业单位报送表1-表3(加盖公章)及电子数据。
四、各区财政部门、市级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应于2012年9月28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清查情况的文字材料及《报表》报送至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
五、各区财政部门,市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确保清查工作顺利、按期完成,保证清查结果真实可靠。
六、《报表》可在市财政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联系电话85681865、85681863;邮箱:czzc1312@163.com。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的通知》(苏财资〔2012〕79号)
常州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资〔2012〕79号
各市、县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机组成部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对于有效保障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职能需要,提高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规性,降低事业运行成本,弘扬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深入了解和掌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有关情况,规范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的通知》(财教函〔2012〕100号)的规定,现就开展全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全面摸清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数量、结构、分布及配备、使用管理情况,为推动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工作夯实基础,为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紧密结合提供依据,为下一步出台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有关制度提供保障。
二、清查时点和范围
此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以2011年12月 31日为清查时点。清查范围包括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社会团体。
三、工作原则和方法
各市、县(乡)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开展公务用车清查工作。省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和各市、县的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重点清查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数量、价格、排气量、使用状况、使用方向等基本情况。对于近几年已开展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的地区和部门,可以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清查的要求汇总上报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情况。
四、工作要求
各市、县财政部门及省级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详细了解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填写并填报《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清查报表》(详见附件1,以下统称《报表》),具体填报要求:
1.所有事业单位填报《报表》表1-表3 ,主管部门填报《报表》表4,各级财政部门填报《报表》表5。
2.省级部门和单位登录“江苏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填报,没有用户名的单位统一由主管部门进行增配(详见附件2),新增加的单位使用主管部门分配的用户名进入系统进行填报
3.各级财政部门报送《报表》表5(加盖公章)及表1-表3的电子数据;省级主管部门报送《报表》表4(加盖公章)。
4.各市、县财政部门及省级部门应于2012年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清查情况的文字材料及《报表》报送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
5.各市、县财政部门,省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确保清查工作顺利、按期完成,保证清查结果真实可靠。
6.《报表》可在省财政厅网站下载。联系人:陈扬、王海妮;联系电话:025-83633771、83633779;邮箱:jszcgl@sina.com,信息系统联系人:金震,83633395/13913937827。
附件:1-2(点击下载)
1.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报表
2.增配资产信息系统单位填报说明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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