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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27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管理的意见》(苏财金〔2012〕31号,以下简称《省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管理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管理

    各地要认真按照《省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管理,按照省版统一保险条款,积极组织开展各项农业保险工作。严格规范保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使用程序,及时安排和拨付各项保费资金,确保资金足额到位;认真执行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及时足额安排、拨付和上缴巨灾风险准备金;严禁挪用保费资金和巨灾风险准备金。

    各地要对政府部分保费资金按险种进行明细核算,年终做好各项保费资金的结算工作。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规定的保费资金结算资料和年度工作总结;及时并认真做好保费资金季报和年度预决算工作。

    二、严格规范农业保险管理费的计提、使用和管理

    (一)管理费的计提。各地要认真按照《省意见》规定比例计提政府部门保险管理费。从2013年水稻保险开始,以辖市、区为单位计提、使用和管理。计提实行分段累进、总量控制的办法(具体计提公式参见附件2)。

    (二)管理费的使用。各地要认真按照《省意见》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比例使用政府部门管理费。管理费的使用,按照“联办共保”协议规定由政府与保险公司分担,具体分担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并报省、市备案。

    (三)管理费的管理。政府部门管理费纳入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对用于乡镇及以下的管理费补助,不得采用现金方式,且应以正式文件作为下拨依据。

    三、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监督检查

    各地要建立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保费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环节及政府农业保险管理费使用的日常监督。省、市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

    四、明确小麦、油菜保险年度。从2013年起,小麦、油菜保险,按照其种植的当年计入保险年度。请各地配合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抓紧当年小麦、油菜保险的承保工作,在当年12月中旬完成并汇总上报承保数据。

    附件:1.《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管理的意见》

          2.政府部门农业保险管理费计提公式

       常州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10日

附件1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金〔2012〕31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管理的意见

各市、县财政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我省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各市、县财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落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认真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全省农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保费收入逐年提高,保障能力不断提升,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一些地区在保费收支管理、巨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的计提与使用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为确保农业保险资金安全,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强农惠农作用,推动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农业保险保费资金预算编制和结算工作

    (一)科学合理编制农业保险保费资金预算。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财政局应根据本年实际投保情况,结合下年度农业保险工作安排,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认真研究,科学、合理编制下一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资金预算,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连同下一年度工作打算、预计投保品种和保费收入规模,以及本级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资金落实计划等相关材料报送省辖市财政局,省辖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于每年11月2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农业保险保费资金预算包括保费收入总预算和财政保费补贴预算。各市、县财政局应按照全省统一费率、预计投保情况以及各级财政补贴政策规定,分险种测算保费收入和分级财政保费补贴(奖励)资金。其中,财政保费补贴预算包括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奖励预算和巨灾风险准备金预算等。

    (二)认真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结算工作。各县财政局应根据农户实际投保及保费交纳情况,按照相应的补贴标准,分险种计算各级财政应补贴保费金额。根据“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凡村镇集体垫付(代交)农户应交保费未按农户出单、用理赔款抵减农户应交保费、未理赔到户的,不得纳入财政补贴范围。各地财政部门应协调相关部门和承保机构,积极采取措施,对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结算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各县财政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辖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结算资料,由各省辖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连同本级资料于4月10日前行文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提供相关总结材料,包括: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县上缴省辖市巨灾风险准备金、划拨保险公司保费补贴凭证,年末巨灾累计结余证明,省辖市财政预算安排巨灾风险准备金到位凭证和年末巨灾风险准备金累计结余证明等。

    (三)各地财政部门应将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足额纳入年度预算。由于计划调整,预算安排不足的,应及时追加安排;上级补贴预算不足的,县级财政应及时调度资金,确保各级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及时拨付保险承办机构保费补贴;上级财政补贴预算有结余的,用于抵减次年上级财政应补贴资金,严禁用于抵顶应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农户自交保费等。

    二、严格规范保费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

    (四)建立保费资金筹集、拨付制度。各县财政局应将基层农业保险站(点)收取的农户保费、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保费补贴(奖励)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保费补贴、巨灾风险准备金及时入账,根据联办共保规定比例,按季节、分险种拨付应由保险承办机构管理的保费收入。

    (五)严格保费资金使用程序。各县收取的保费资金(含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农户自缴保费等)按以下规定使用:1.按承保协议规定的比例支付保险公司应得保费;2.按政府保费资金(包括所有险种,下同)收入的10%向省辖市上缴巨灾风险准备金;3.按政府保费资金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4.其余政府保费资金收入用于办理应由政府承担的保险理赔。年度终了后对保费资金进行清算。

    (六)规范政府保费资金管理。政府保费资金由县财政局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实际发生理赔时,按照承保协议规定比例应由政府承担的理赔资金,通过“一折通”直接理赔到每一农户。政府保费资金当年结余,转入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严禁挪用保费资金,严禁通过现金方式办理理赔,严禁截留理赔资金作为村、组收入或抵顶农户应交保费,严禁用政府保费资金结余抵顶次年保费补贴预算。

    (七)完善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各县财政应按照上述规定比例向省辖市财政上缴巨灾风险准备金,在县保费上缴和省辖市按县上缴数50%预算安排到位的前提下,省财政按省辖市预算安排资金进行等额补助,省财政给予的县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奖励,除用于农户应交保费补贴外,其余部分用于补充县级巨灾风险准备金。省、市、县财政按年办理巨灾风险准备金结算,市、县巨灾风险准备金实行专项核算、滚动积累、定向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管理费管理制度

    (八)调整管理费计提比例。农业保险管理费的计提,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分别提取,政府部门使用的管理费按政府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保险公司使用的管理费,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自行提取。

    政府使用管理费按“分段提取,总量控制”的原则,以县为单位计提:当年政府保费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不超过10%提取;当年政府保费收入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不超过8%提取;当年政府保费收入在1000万元至1500万元(含)部分,按不超过6%提取;当年政府保费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部分,按不超过4%提取;全年政府使用的管理费提取总量超过150万元的按150万元计提。以上农业保险管理费计提比例和标准从2013年开始实施。

    (九)严格规范管理费使用范围。农业保险管理费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组织、宣传、承保、勘察定损、理赔、检查、培训以及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其中,用于乡镇及以下相关费用开支原则上不得低于70%。农业保险管理费在使用过程中,按照“联办共保”协议规定由政府与保险公司分担,具体办法由各县自行确定,并报省、市财政备案。严禁政府部门单方面列支相关费用,严禁在管理费中列支与上述用途无关的任何费用。

    (十)完善管理费预决算制度。政府部门使用的管理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农业保险工作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编制管理费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经费预算,并按规定提取管理费,专款专用;发生管理费分摊时,农业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将相关资金直接拨付至商品(劳务)提供单位或个人账户,不得以现金支付;管理费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农业保险工作主管部门对管理费实行专账核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管理要求编报农业保险管理费决算。

    四、切实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的监督检查

    (十一)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各地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管理工作,建立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县财政局应加强对保费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环节及政府农业保险管理费使用的日常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对实际投保情况、保费收取、定损理赔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省辖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县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按辖区内不低于50%的覆盖面组织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根据全省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管理情况,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

    (十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的规定组织本地检(抽)查工作,对检(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应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的,应追回相关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存在故意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情况,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财政按年对各地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管理及管理费使用情况进行通报。

    除渔业保险、农机具保险等自营险种管理费的计提、使用与管理,由各承保机构按相关规定计提外,省属单位开展的农业保险(含渔业、农机具保险)相关工作要求均按本规定执行。以前印发的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中与本意见有抵触的相关条款,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附件2

政府部门农业保险管理费计提公式

(供参考)

    设当年政府保费收入为X,当年政府部门计提保险管理费为Y;

    当X≤500万元(计提比例10%),

    Y=X*10%;

    当X>500万元,≤1000万元(计提比例8%),

    Y=(X-500万元)*8% + 500万元*10%;

    当X>1000万元,≤1500万元(计提比例6%),

    Y=(X-1000万元)*6% + 500万元*8% + 500万元*10%;

    当X>1500万元(计提比例4%),

    Y=(X-1500万元)*4% + 500万元*6% + 500万元*8% + 500万元*10%;

    当Y>150万元,Y=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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