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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购买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申报兑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20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辖区经信(发)局: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13〕10号)和《关于做好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的通知》(苏财建〔2013〕8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购买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申报兑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和各辖区经信部门负责承担市级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项目的日常审核工作。常州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工作。

    二、补贴资金使用

    (一)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拨付我市,专项用于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的补贴兑付工作。

    (二)补贴产品范围: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是指国家公布推广目录内的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高效节能通风机、高效节能清水离心泵、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

    (三)补贴对象:凡在市区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购买并安装国家公布目录内补贴类产品的有关单位、企业(以下简称“购买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以享受财政补贴。

    (四)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分别是(点击打开)

    (五)补贴期限:根据国家规定,补贴期限暂定为2012年11月1日(自国家公布推广目录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

    三、补贴资金的申请

    购买单位应向所属地经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填写完整的一式三份申请报告(详见附件1、附件2)、设备购买发票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原件。

    四、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程序

    (一)各区经信(发)局对购买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购买单位出具审核意见表,并于每月倒数第三个工作日前将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汇总报送至市经信委;对未通过初审的,应及时告知购买单位。

    (二)市经信委依据各区报送的补贴申请材料,将相关信息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复审并确认购买单位可获得的具体补贴金额,审批购买单位填写的《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审核表》,集中报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收到经市经信委审批的购买单位的补贴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购买单位。

    五、监督管理

    市及各区经信部门应当重视节能工业产品补贴资金的兑付审核工作,严格审核。市财政局要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给购买安装单位、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联系方式(点击打开)

    附件:1.购买单位财政补贴申请报告(点击下载)

         2.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审核表(点击下载)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经信委

    20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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