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财政管理,规范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行为,不断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各单位提高自我监督、自觉规范的意识,根据2013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和预决算公开的要求,近期我局将组织开展2013年度财政综合检查工作,重点关注财政政策落实情况,单位预算编制、执行中的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加强对“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公务卡管理等情况的检查。检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第二阶段,根据自查自纠情况,选取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实施重点检查。现将财政综合检查自查自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范围
市级行政和事业单位。包括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的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自查自纠内容
2012年度单位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国库集中支付情况、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会计法》执行情况、“小金库”长效机制管理情况等七个方面,上述内容可参考《关于2012年度财政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常财监〔2012〕14号),自查中如有疑问应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伸检查。具体内容如下:
(一)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财政预算编制执行部门有无隐匿、转移、虚报收入等违反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年初部门预算非税收入计划编制是否准确,单位非税收入是否按照应收尽收、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编制。对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规范和有效;是否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社会保障缴费基数(包括公积金、住房租金补贴、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失业保险费等)是否按照标准提取和缴纳,特别是有无超标准提取和缴纳的行为发生;项目支出是否按照部门预算批复下达的项目执行,专款专用,有无挪用项目经费等违规行为。
(二)国库集中支付情况检查。重点检查预算单位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自行开设银行账户的情况;单位开设的基本建设账户,在项目完工竣工决算后半年内是否按规定办理撤户手续,账户余额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是否及时缴入财政专户。是否按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的规定进行支付和会计核算;是否未经财政部门同意转移资金或者划入单位保留的账户;是否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支出项目;单位全年现金支出总量和用途是否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各单位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是否已经取消;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各项非税收入是否做到应收尽收,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有无截留、挤占、挪用、瞒报非税收入转移资金。暂存款是否按规定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是否已实行收支对应、分项目明细核算;有无随意改变暂存款支付范围及用途,将暂存款资金挪作他用,转存定期、对外投资或私设“小金库”等。是否使用财政规定的统一票据,票据的购领、使用是否规范,是否按时缴销票据,有无自制票据、滥用票据、混用票据等行为。
(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和清理情况。资产处置是否按规定处置,所配置的资产是否及时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资产账实是否相符,为资产配置试点扩面工作打下基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是否存在出租出借原始合同漏报瞒报的情况;是否存在新增公有房屋等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未主动申报的情况;是否将租金收入应收尽收,是否按规定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进行对外投资是否按照财政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等。
(五)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部门预算单位是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被检查单位是否执行我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及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项目是否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有无擅自自行采购等问题。
(六)单位《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各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进行核算,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定等。
(七)“小金库”长效机制管理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小金库”长效机制管理,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三、自查自纠时间安排
(一)各单位于2013年3月22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送主管部门。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自查发现问题、自纠整改情况。上报材料包括:自查自纠工作总结(纸质和电子稿)、涉及整改的相关材料复印件等。
(二)各主管部门于2013年3月29日前将本部门及下属单位自查自纠情况汇总后报财政局监督检查处,上报材料包括:本部门及下属单位上报材料、自查自纠情况汇总报告、存在问题情况汇总等。
四、自查自纠工作要求
(一)凡列入此次自查自纠范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落实工作措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自觉纠正,如实反映报送。
(二)本次财政综合检查以“自查从宽、检查从严”为原则,对各单位自查发现问题已自觉纠正、整改到位的,在实施重点检查时将不再追究。
常州市财政局
20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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