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相关行政单位:
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国即施行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有效贯彻实施,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苏财库〔2013〕57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苏财库〔2013〕57号)(点击下载)
常州市财政局
2014年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