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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名优农产品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委农工办、财政局,溧阳市农林局,武进区农业局,市级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名优农产品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常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2014年10月15日

常州市名优农产品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常州市名优农产品品牌和营销体系建设,提高市级名优农产品生产、加工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现就市级名优农产品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资金使用范围

    (一)市级名优农产品的认定和宣传工作经费

    主要用于市级名优农产品认定过程中发生的专家和委员会成员评审费、认定费、名优农产品公告费,名优农产品企业负责人培训费,名优农产品画册、报纸专刊宣传、公交车载电视宣传、电视天气预报广告等经费及常州市民最喜爱的名优农产品评比活动经费。

    (二)市级名优农产品创建奖补资金

    在市级名优农产品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经市名优农产品认定委员会认定并公示,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名优农产品予以奖补。具体奖补标准为:

    1.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名优农产品在50只(含50只)以内的,按实际情况每只奖补5000元;

    2.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名优农产品超过50只的,根据其年度销售额对位于前50只的,每只奖补5000元。

    同一产品三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奖补,同一企业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奖补。

    (三)市级名优农产品的营销奖补资金

    在市名优农产品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经市名优农产品认定委员会终审确认并公示,对审核确认的营销名优农产品企业予以奖补。具体奖补标准为:

    1.专营市级名优农产品销售的企业(协会),年度销售额在500—1000万元,根据年度销售额排序,对位于第一的营销企业(协会)奖补1万元;

    2.专营市级名优农产品销售的企业(协会),年度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根据年度销售额排序,对排位前二位的营销企业各奖补2万元;

    如果营销企业(协会)年销售额都在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年度销售额排序,对排位前三位的营销企业(协会)各奖励1.5万元。

    同一企业(协会)三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奖补。

    二、享受奖补资金的基本条件

    (一)市级名优农产品

    符合当年市级名优农产品申报条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公示无异议后,授予常州市级名优农产品称号的农产品。

    (二)专营市级名优农产品销售的企业(协会)

    在常州地区或在外市设有销售门店,专门销售常州市农产品,特别是大部分销售市级名优农产品,且有一定规模,依法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协会)。

    三、其他事项

    1.凡发现有生产和出售假冒伪劣农产品、偷税漏税等行为的,取消申报资格;

    2.凡发现虚报经营业绩、提供虚假原始凭证的,取消申报资格;

    3.销售额依据供货(或销货)单位的原始凭证确认;

    4.本规定由常州市委农工办和常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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