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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01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5日

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
  第三条政府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投资评审机构或者委托中介审计服务商实施,审计服务商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投资评审所需评审费用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或者直接列入建设成本。
  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分工,避免对同一项目重复评审或审计,同时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决算的评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需要评审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政府投资评审分概(预)算评审、过程跟踪评审、竣工结(决)算评审三个阶段,具体包括下列评审内容:
  (一)前期论证参与,项目概(预)算和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审核;
  (四)项目有关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项合同的合规性审核;
  (五)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六)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七)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
  (八)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九)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十)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绩效情况审核;
  (十一)政府安排的其他情况审核。
  第七条政府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
  (二)对项目部分环节进行专项评审;
  (三)对项目现场进行抽样评审;
  (四)其他评审方式。
  第八条政府投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审项目。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计划,每年向投资评审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提出评审具体要求;
  (二)组织实施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评审相关材料,投资评审机构按照规定及评审文件要求,对项目的相关阶段组织实施评审;
  (三)形成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相关阶段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评审报告;
  (四)审核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
  第九条各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协调做好政府投资评审工作。
  第十条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计划,下达评审项目,提出评审要求;
  (三)协调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的相关工作;
  (四)审核评审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有关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批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六)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
  (七)政府投资评审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需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当按规定向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签署反馈意见;
  (三)根据评审报告的审核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二条投资评审机构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年度投资评审计划及评审要求,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评审报告实行内部复核机制;
  (三)对投资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外聘人员;
  (五)按规定完成评审任务,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六)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投资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七)根据评审业务需要组织审计服务商评审,对审计服务商及评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八)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九)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相关规定,依法、独立、公平地开展评审工作,不得将评审工作再委托其他审计服务商;
  (二)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评审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
  (三)履行合同约定,完成评审任务,及时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考核。除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五)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向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配合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核实问题,做好取证工作;
  (三)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反馈意见,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四)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时执行整改。
  第十五条概(预)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发改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参考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过程跟踪评审报告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签订合同、进行设计变更以及控制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等的依据。
  第十七条竣工结(决)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固定资产交付等事项的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因弄虚作假等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终止其委托合同,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辖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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