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内容
 
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 常州市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报废补助资金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01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公安局,市各有关单位(居民):
  现将市财政局、公安局联合制定的《常州市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报废补助资金发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公安局反映。
  附件:常州市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报废补助资金发放实施细则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公安局
  2014年12月29日

附件:

常州市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报废补助资金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老旧机动车淘汰专项引导资金奖补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2014年10-12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37号)精神,加强机动车污染控制,切实做好常州市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报废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提前淘汰报废是指在机动车法定强制报废期限内办理报废,报废时间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记载的交车时间确定。本细则所称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报废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包括省级老旧机动车淘汰专项引导资金400元/辆(以下简称省引导资金)和常州市地方补助资金400元/辆(以下简称市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在常州市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区范围内施行。
  第四条市公安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复审、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下列老旧机动车,属于补助资金发放范围:
  1.2000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微型、轻型客车;
  2.2000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中、重型汽油车;
  3.200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中、重型柴油车。
  已享受其他老旧机动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车辆,不得重复享受补助资金。
  第六条补助资金发放标准:
  1.对在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常州市提前淘汰报废老旧机动车的,发放补助800元/辆。其中:省级引导资金400元/辆,市级补助资金400元/辆。
  2.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符合老旧机动车淘汰报废条件的,只发放400元/辆的省引导资金。
  第七条 列入补助资金发放范围的车辆在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淘汰报废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流程申领补助资金。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未在强制报废期限内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进行报废的,不享受补助资金。
  第三章申领发放流程
  第八条车辆所有人申领补助资金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车辆登记的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车辆登记的所有人银行账户存折(银行卡)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原件及复印件;
  5.《常州市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报废补助资金申领表》。
  第九条申领发放时间:
  1.车辆所有人应当于2016年1月31日前办理申领手续。超过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一律不予补办。
  2.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发放补助资金。
  第十条车辆所有人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专门窗口提交申领材料,申领发放补助资金按以下流程办理:
  1.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负责初审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2.每季度第一个月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初审后的上季度申领材料移交市财政部门;
  3.市财政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对申领材料进行复审,对已通过复审的,将补助资金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车辆所有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存折(银行卡)或单位基本账户(如预算单位基本账户已清理,由单位至财政向综合处新增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非税科目,开具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入单位非税专户)。此外,市财政部门将武进区车辆的申领材料及复审情况移交武进区财政局进行二次复审,市财政部门根据武进区财政局的最终复审情况,及时将省引导资金拨付给武进区财政局;
  4.市财政部门将复审情况及时反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未通过审核的,及时通知车辆所有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申请补助资金可以由他人代办,代办时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申请的,同时提供单位介绍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财政、公安等部门共同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对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退回挪用、骗取的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武进区、溧阳市、金坛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市财政部门、公安部门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常州市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报废补助资金申领表(点击下载)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14楼 电话:(0519)85681812 联系信箱:sczjb@changzhou.gov.cn 网站地图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10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