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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传染病防治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16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有关单位、各辖市(区)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常州市市级传染病防治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传染病防治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4月13日

附件

常州市市级传染病防治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传染病防控与救治工作,提升重大公共卫生事业能力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有关条款以及有关国家、省规定,我市整合设立市级传染病防治专项资金。为了加强资金管理,规范操作,根据《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传染病防治专项资金主要包括突发性传染病防治补助、日常性传染病防治补助和传染病防治能力提升补助。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市级传染病防治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计委”)共同负责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将传染病防治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二)会同市卫计委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三)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组织、指导市卫计委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做好绩效再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市卫计委主要职责:
  (一)提出年度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确定实施方案,测算专项资金需求,建立有关信息资料库;
  (二)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参考标准,组织专家对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开展评审、论证工作;
  (三)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并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分配方案。
  (四)监督卫生事业单位实施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做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六条传染病防治专项资金遵循“多元投入、专款专用、突出重点”的原则。具体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二)卫生下属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安排。
  (三)其他来源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七条传染病防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补助传染病防治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的公益性支出,包括基础设施、材料、仪器设备、人员补贴、队伍建设等支出。专项补助分三大类:
  (一)突发性传染病防治补助。突发性传染病防治补助是指用于弥补对国家确认的各种突发性传染病实施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以及医疗救治措施时发生的支出。
  (二)日常性(或一般)传染病防治补助。日常性(或一般)传染病防治补助是指用于弥补日常性(或一般)传染病防治与医疗救治的支出。主要包括:
  1.按传染病防治要求进行的血液检测补助。
  2.按传染病防治要求进行的病人接送运输费用补助。
  3.对开展传染病疾病的调查、分析、研究、监测等预防控制工作的业务支出补助。
  4.按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对传染病人实施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医疗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处置等医疗救治支出补助。
  (三)传染病防治能力提升补助。传染病防治能力提升补助是指对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技术推广应用与技术培训发生的培训费、人才队伍建设以及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条件的基础设施、设备购置等支出的补助。
  第五章补助办法
  第八条市财政局、市卫计委按照落实省、市传染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所完成的工作量、工作完成质量、平均单位成本,结合相关卫生事业运行能力和中央、省级专项补助政策等因素,制定具体补助计算办法。
  (一)突发性传染病防治、日常性传染病防治中购置医疗设备和大宗材料的补助采取“一事一议”办法。
  (二)日常性传染病防治专项补助分别采取单项补助、综合补助两种具体补助办法:
  1.防控阶段执行单项补助办法,补助总额=实际完成工作量*单位补助标准*工作完成质量系数。
  单位补助标准参考国家和省有关支出标准、行业权威标准、或行业内普遍认可的成本支出水平,并结合实际支出和防控效果进行计算补助。工作完成质量系数按绩效目标各指标完成比例加权计算。
  2.救治阶段执行综合补助办法。
  补助总额=传染病总床日数*R*(1±x%)(1±y%)(1±z%)
  R为年度传染病专科每床日综合补助定额,2015年为60元,2016年视传染病种住院日平均收费、变动成本与常规病种之间的差异变化可作合理调整;x为年度传染病病房药占比下降百分比(下降为正、增长为负);y为年度传染病专科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百分比(增长为正,下降为负);z为当年传染病专科业务收入增加值占业务收入比重同比增减百分比(增加为正、减少为负)。
  (三)传染病防治能力提升补助:
  1.引进和培养的传染病领域高层次人才的资助办法纳入《常州市进一步加强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工作意见》(常政办发〔2014〕175号)统一执行。
  2.突发性传染病防控救治的针对性培训,按务实、必须原则给予补助。
  3.专科建设:创成省级重点专科及特色门诊资助项目经费10万元;创成国家级重点专科及特色门诊资助项目经费50万元。资助项目经费由单位和专科负责人或团队负责人支配,按有关规定用作专科建设、科研活动、扩大学术影响力等方面的业务活动费用。
  4.对传染病防治能力建设其他方面,以“补重大、补突破、补短板、求实效”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进行适当补助。
  第六章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九条传染病防治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支付,分别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突发性传染病防治补助,根据应急响应机制可采取预拨办法,或者由相关单位应对突发性传染病防治任务完成后,向市卫计委提供防治工作量、成本性支出等资料,市卫计委收集审核后将意见提交市财政局办理,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拨付。
  日常性(一般)传染病防治补助按年初预算进行分期预拨、年度结算的办法。
  传染病防治能力提升补助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市卫计委申报,市卫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要素审核,有必要的需组织评议、公示。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拨付。
  第十一条对联合实施的传染病防控项目,市卫计委应按补助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解到各实施单位,由市财政直接支付到相关单位。
  第七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应当依据《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常政规[2010]10号)等文件规定,对传染病防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十三条有关卫生事业单位应将传染病防治经费进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提升传染病防治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传染病防治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将追回已经下拨的专项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从5月13日起执行,执行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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