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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创森办关于印发《常州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20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创森办:

    为推进我市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1〕1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常州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创森办

    2015年7月17日

附件

常州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工作,确保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森专项资金”)高效、规范运作,根据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1〕1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森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常州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重点工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创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森办”)共同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将创森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安排;会同市创森办提出创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拨付专项资金;负责创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组织绩效管理等。

    第五条 市创森办的主要职责:负责对辖市区创森办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确认各地目标任务完成进度;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创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负责创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设立和绩效自评价等;对具体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支出范围

    第六条 创森专项资金用于森林生态屏障建设工程、城乡绿色家园建设工程、生态景观廊道建设工程、生物多样性保护建设工程等创森重点工程支出。

    第七条 森林生态屏障建设工程包括环湖健康绿道建设、丘陵岗地森林植被恢复及低产林改造、农田林网建设等。城乡绿色家园建设工程包括城镇森林建设、绿美乡村建设等。生态景观廊道建设工程包括绿色通道建设、水岸生态廊道建设等。生物多样性保护建设工程包括森林公园建设、湿地公园建设等。

    第八条 创森重点工程支出包括:苗木费、施工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等。

    第九条 创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创森重点工程支出外的宣传、培训、外业调查、内业整理等非工程建设支出;办公场所改扩建、发放奖金津贴、补充工作经费、平衡公共预算;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十条 创森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至辖市、区,由市财政局、市创森办综合考虑各辖市、区创森重点工程上一年度任务完成程度、创森地方政府当年资金投入情况等两项因素作为分配因素(两项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40%和60%),确定资金额度。

    第十一条 创森地方政府当年资金投入情况=(各地区本年度创森是否有政府投入÷创森有政府投入的地区数量)×10%+(本地区本年度创森政府投入数÷全市各地区本年度创森政府投入数)×50%。其中,“各地区本年度创森是否有政府投入”以1、0取数,分别代表是和否。

    第十二条 地方应分配的创森专项资金=[本地区上一年度创森重点工程相对完成程度×40%+创森地方政府当年资金投入情况]×市级创森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本地区上一年度创森重点工程相对完成程度=∑[(本地区某工程上一年度完成数÷全市各地区某工程上一年度完成数)×某工程占创森重点工程的权重]。森林生态屏障建设工程、城乡绿色家园建设工程、生态景观廊道建设工程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建设工程的工程权重分别为40%、20%、10%和30%,工程权重根据创森实际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创森办原则上于每年4月底之前,按因素法确定创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资金下达采取年中预拨、年底考核结算的方式,每年6月底之前下达各辖市、区财政局该地方应分配创森专项资金70%部分,年底前根据各地创森重点工程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按目标完成进度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五条 因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产生的地方应分配专项资金结余,按结余结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辖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地方财政创森投入资金,可将市级创森专项资金与本级资金统筹安排、使用,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整合力度及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 各辖市、区创森办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创森重点工程年度实施方案,将地方应分配的创森专项资金额度安排至具体项目,并于当年6月底之前将实施方案报市创森办、市财政局备案。若发现报备的实施方案中包含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各辖市、区要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不按规定上报实施方案的,不予分配下一年度资金。

    第十八条 各辖市、区创森办和财政部门负责各地创森工作的开展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并于每季度结束前十五日内向市创森办、市财政局一并报送各地创森重点工程目标任务完成进度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市创森办负责对辖市、区创森办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市财政局根据考核确认的任务完成进度下达年底剩余资金。

    第二十条 每年创森重点工程完成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创森办对创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年度创森专项资金规模增减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创森办要开展项目建设的跟踪指导,加强对工程建设情况的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开展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单位弄虚作假、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截留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市创森办、财政局将追回已经下拨的专项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创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审计、纪检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创森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执行期限暂定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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