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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6年度常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02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市各有关部门,国有企业(集团):

    为做好2016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不断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根据《常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5〕106号)精神,现就开展2016年度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制范围

    市国资、市财政等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一级企业,下同),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

    二、预算收入征收标准

    (一)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以2015年度企业(集团)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2015年1-9月份合并报表利润数为基数、结合上年度10-12月份利润进行预估),扣除10%的法定盈余公积为基数,按照20%的标准征收。

    (二)市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依据股东会决议,按国有股权比例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全额征收。

    (三)市属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全额征收。

    (四)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企业的清算净收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享的清算净收益全额征收。

    (五)其他应上缴的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预算支出编制

    (一)资本性支出。反映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的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反映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的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成本支出。

    (三)其他支出。反映用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安排的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审计监管支出。

    四、编制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2015年10月25日前,市财政部门完成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布置工作。

    (二)2015年11月5日前,纳入编制范围的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报所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国资预算单位。

    (三)2015年11月15日前,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提出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四)2015年11月25日前,市财政部门审核市级国资预算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后,统筹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五)办理相关审批程序,报经市人代会审议通过后下达预算。

    五、预算调整

    编制2016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如有下列情形的,可在2016年8月底前,由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市级国资预算单位逐级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预算调整的原因。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

    (一)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2015年度财务审计和汇算清缴结束后,其反映的净利润与该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净利润的差额,在当年度调整预算。

    (二)其他经批准的调整事项。

    六、执行和监督

    (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级国资预算单位组织上缴。纳入编制范围的国有企业应按照规定将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于次年8月底前足额缴入市财政部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专用账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缴入市级金库。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根据市人大批准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为财政性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资金,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户处理,依法接受监督和审计。

    (四)年度终了后,市财政部门将根据各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上报市人大批准。

    (五)市财政部门将会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定期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常州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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