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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农村教育培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14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市有关部门:

    现将《常州市农村教育培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常州市财政局   中共常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4年11月3日

常州市农村教育培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培训资金管理,促进农村教育培训水平的提高,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一轮农村实事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农村教育培训资金使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人员培训、农村财务人员培训、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培训、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农民创业培训等需列入市农村教育培训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教育培训资金是指市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农业支出预算安排,支持农村教育培训的资金。资金的拨付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象为列入农村教育培训的主办部门(单位、地区)。

    第四条 举办培训应充分利用自身资源,确需由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的,应在符合开支范围和标准内,通过比选、招标、综合评定等方式择优选择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需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必须采用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农村教育培训资金按照“方案明确、支出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管理。为增强财政资金支出的科学性、合理性,农村教育培训资金可实行“总体规划、分年实施”的方案有序推进。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根据省、市农村教育培训工程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与主办培训的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农村教育培训工作。

    (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职责:

    1、组织制订农村教育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2、审核农村教育培训资金安排方案;

    3、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农村教育培训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职责:

    1、协同制订农村教育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2、审核农村教育培训资金安排方案并列入年度农业支出预算安排;

    3、对农村教育培训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和开展财务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主办培训部门(单位、地区)职责:

    1、申报农村教育培训实施方案;

    2、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培训形式,包括委托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政府采购服务;

    3、严密组织培训,特别是加强对培训资金的使用管理;

    4、做好培训总结和绩效自评价工作;

    5、建立培训工作档案。

    第七条 主办农村教育培训的部门(单位、地区),应严格按照省、市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地点、时间、参训人数、经费列支等),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对报送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报请市领导批准。各部门(单位、地区)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培训计划,同时下拨培训资金。

    第八条 农村教育培训实施方案一经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要作详细说明,报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九条 主办农村教育培训的部门(单位、地区),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要开展绩效自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情况,调整下一年度培训计划。

    第十条 主办部门(单位、地区)要及时将培训工作总结及绩效自评价情况报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教育培训资金是由培训主办部门(单位、地区)开展培训所需的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及经批准列支用于农村教育的工作等支出。

    第十二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合计 
 160 100  90  50  40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不安排住宿或用餐的,综合定额标准按扣除住宿费或伙食费后的标准核定;培训时间为1天的,定额标准应扣除住宿费用。结算报销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

    第十三条 严禁培训期间组织会餐、高消费娱乐,以及支出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第十五条 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或公务卡使用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主办农村教育培训的部门(单位、地区)应对培训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不得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费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教育培训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防止截留、挤占、挪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农村教育培训资金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主办农村教育培训的部门(单位、地区)为项目责任部门,责任人要牢固树立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合理使用培训资金。

    第十八条 主办培训部门(单位、地区)应做好培训档案的归类整理,档案内容真实齐全并有专人负责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培训机构确认书(或表)、培训机构资质材料、培训通知、培训方案、审批表、培训签到名册、培训现场照片、费用支出票据复印件、付款凭证复印件、培训工作情况总结、绩效自评价报告资料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主办培训部门(单位、地区)提供虚假培训实施方案或未按要求使用培训资金的,取消培训资格,依法追回培训资金,五年内不得申请农村教育培训资金,并进行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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