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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创意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条 为加快常州创意产业发展,进一步推动产业集聚,培育一批规模企业和品牌企业,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常州创意产业基地现有产业情况和重点发展方向,特制定《<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意见》所重点扶持的创意产业,是指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移动电商、移动娱乐、移动广告、移动应用)、动漫游戏、服务外包、设计服务(不含建筑设计)、影视制作及发行、广告、文化艺术及为其提供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意见》适用于:

    在常州市创意产业基地(含高新区范围内的广告产业园区)注册并经认定的企业(含创意产业项目以及对创意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具体认定标准为:

    1.在常州市创意产业基地依法注册成立,工商和税务关系在高新区的企业;

    2.具有从事创意产品研发或相应创意服务等所需的经营场所;

    3.依法纳税、年检,并按时向基地管委会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4.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具体适用企业范围由基地管委会会同市、区两级财政局在每年3月底前共同认定并发文。

    第四条 《意见》第五条具体扶持措施和办法如下:

    一、对经认定的企业总部、重点企业和上规模企业、重点项目和品牌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对产业发展有杰出贡献的人才、创意产业园,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一)总部企业扶持

    对于基地重点引进的总部企业,根据扶持协议,分阶段给予200-500万元资金扶持。

    总部企业是指境内外大中型企业在基地投资设立并具备办公场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统一汇总纳税,对较大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机构,且本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年度纳税总额(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2000万元。

    (二)重点企业奖励

    1.上规模企业

    企业会计年度纳税总额首次达到500万元的,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500万元以上的,以此类推。

    企业以后会计年度纳税总额有增长的,按上条奖励比例类推。

    此项政策企业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成长型企业

    对于2014年起新入驻基地的企业:

    企业会计年度纳税总额首次达到100万元的,给予企业6万元奖励,100万元以上的,以此类推。

    企业以后会计年度纳税总额有增长的,按上条奖励比例类推。企业如能达到上规模企业条件,则参照上规模企业进行奖励。

    重点企业奖励和总部企业扶持不重复享受。

    (三)上市企业奖励

    基地企业在境内主板、创业板上市的,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享受常州市、区相关上市奖励政策。

    基地企业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Q板成功挂牌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在E板成功挂牌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如市、区出台相关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四)重点项目和品牌项目奖励

    1.对获得“创意产业投资引导资金”股权投资的企业,给予到账投资额5%的奖励。

    2.手机游戏奖励

    对于完成开发还未上线的手机游戏产品,经基地管委会组织专家组评审后,认为具有较好前景的,给予5-50万元奖励。

    手机游戏产品在苹果、谷歌、微软等知名平台上线的,获得平台推荐的给予5万元奖励,进入排行榜前10名的,给予5万元奖励,进入排行榜前3名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直接进入排行榜前3名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3.动漫游戏前期奖励

    对版权归属基地企业的剧本、角色形象等动漫游戏前期作品,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经基地管委会组织专家组评审,并签订项目协议后,给予10-50万元的奖励。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4.新媒体动漫奖励

    鼓励原创动漫企业发展新媒体动漫,基地原创动漫品牌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视频、电子书等,自有平台或应用的月活跃用户达100万以上,或在第三方平台上数字版权作品点击量或下载量累计超过1个亿的,一次性给予5-10万元奖励。

    5.动画精品播出奖励

    (1)基地企业在基地申请立项,并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且在基地制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影视动画作品,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的,每分钟奖励3000元;在中央电视台非黄金时段播出的,每分钟奖励1500元;在省级卫视频道和动画卫星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每分钟奖励800元。在省级卫视频道和动画卫星频道非黄金时段播出的,不给予奖励。

    申请动画播出奖的动画片,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奖励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当年一次性奖励。

    (2)基地企业在基地申请立项,并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且在基地制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动漫电影在电影院线放映的,按其票房到账收入的20%进行奖励(以国家登记注册的院线统计数据为准),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动画精品播出奖励与重点企业奖励不同时享受,如有重复,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6.动漫服务外包奖励

    对动漫服务外包企业,按年服务外包收入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认证奖励

    (1)企业经认定为国家二级广告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经认定为国家一级广告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

    (2)对于通过CMMI4级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CMMI5级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3)对于通过中国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认证的,给予10万元奖励。

    (4)对于取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资质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五)公共服务平台扶持

    1.对为创意产业链各个环节提供技术性、基础性服务的平台,以及获得国家级、省级重点扶持的平台,经绩效评审后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2.对为基地提供招商引资、合资合作、人才引育、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等公共服务的机构,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3.符合条件的创投机构对基地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享受市、区相关创业投资扶持政策。

    二、新办创意企业租赁创意产业基地核心区内办公用房,人均用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自签订入驻协议之日起第一、二年给予房租减半优惠。

    三、鼓励具有人才培训资质的机构在基地注册并为企业进行人才培训,经基地管委会认可的人才培训机构按报备的培训课程开展人才培训并结业后,在基地企业维持一年以上就业的(须同时缴纳社保),培训周期6个月以内(含6个月),给予人才培训机构500-1000元/人培训补贴;培训周期6个月以上的,给予人才培训机构1000-2000元/人培训补贴。单人补贴费用不超过学费金额。对单个培训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四、鼓励创意企业对外宣传、招商与合作,由基地管委会统一组织参加境内外展会、项目推介、招商合作等活动的,给予参与企业一名参会代表的往返交通补贴,具体为欧美地区6000元/人,日韩及港澳台地区2000元/人。对于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展会费补贴的展会,基地管委会将不予重复补贴。

    五、鼓励企业提高自身水平和产品质量,出精品、树品牌,积极开拓市场,对获得国家、省级政府奖的优秀企业、团队(或个人)和产品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于新获得认定的企业,给予2万元申报费用补贴。

    七、支持企业积极向上争取各类产业扶持资金,对获得国家、省扶持的重点企业或项目,给予一定的配套奖励。

    八、对引进市场前景好、成长性强、产业带动作用大、对基地有重大贡献的知名创意企业或项目,经常州市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采用“一企一策”进行扶持。

    第五条 创意产业基地内符合扶持政策的企业对地方政府贡献部分,前三年内全额用于扶持基地建设和创意产业发展;后二年按照当年度比上一年度对地方政府贡献新增部分全额用于扶持基地建设和创意产业发展。具体为:符合第二条扶持方向的企业对地方政府贡献部分的30%-80%,视企业规模奖励给企业。

    具体操作办法为:前3年,企业每年度所缴纳的营业税、营改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奖励企业对地方政府贡献部分的30%;在50-200万元之间的,奖励企业对地方政府贡献部分的40%;在200-500万元之间的,奖励企业对地方政府贡献部分的50%;500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对地方政府贡献部分的80%;后2年,按照当年比上一年度新增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享受年限不超过5年,享受年限含已按常政发〔2008〕184号文执行的企业。

    第六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1.符合条件的创意企业(单位),对照相应政策提供相关材料,向基地管委会提出申请。

    2.基地管委会会同市区两级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评

    审,报常州市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并经公示后执行。

    3.资金奖励每年组织申报一次,涉及评审的项目另行制定操作细则。

    第七条 附则

    1.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关于鼓励和扶持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常新创发〔2010〕28号、常财企〔2010〕37号)同时废止。

    2.本《细则》中条款如与市、区其他相关政策相同,企业不重复享受。

    3.本《细则》由基地管委会和市、区两级财政局负责解释。

    常州市创意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   常州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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