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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科教城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15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州市科教城管理委员会:

    为加快推进常州市科教城建设,规范常州市科教城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常州市科教城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科教城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常州市财政局

2016年9月27日

附件

常州市科教城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教城“创新之核”作用,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常州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常发〔2015〕17号)、《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科教城创新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公正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三条 中央、省级财政补助项目需要专项资金配套的,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科教城管委会按照各自权限,履行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科教城管委会主要职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编制年度预算计划、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组织项目的实施、跟踪管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支持重点科技研发平台、创新平台及载体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产学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重点示范项目、园区确定的其他项目等以及中央、省要求地方匹配的相关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可采用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货款贴息、基金运作、风险补偿等多种投入方式。专项资金中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有偿使用。

    第七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科教城提出资金使用的实施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科教城。科教城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及时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审核后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应将调整情况及时报市财政部门。

    第九条 科教城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条 科教城于每年的8月底向市财政局报送上半年工作推进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在次年1月底向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等。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科教城管委会等的监督检查、财务审计和绩效考评。对发现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管理部门应按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科教城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组织实施,跟踪管理、监督检查,按照绩效评价机制建立自评价制度。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主要包括建设目标、形成标志性成果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资金实际支出情况、资金财务管理状况等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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